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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被害人难获赔偿多陷绝境 代表呼吁立法援助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0年03月14日08:51

  七成被害人难获赔偿 代表呼吁立法救助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等呼吁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条例》

  四川议案聚焦

  华西都市报全国两会特派记者 刘云飞 杨东 陈诚 阮长安

  一个月前,“2009华西都市报十大年度人物揭晓”,坚持卖橙还债的孔凡其老人让无数网友感动。其实,在这个感人故事的背后,作为孔凡其老人的债主,受害人周玉秀家里同样面临着困境、经济十分困难……

  像周玉秀这样的个案不在少数。为帮助这些家庭走出困境,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四川省委主委王宇坤等代表联名向正在召开的全国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条例》,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金制度,解决这些家庭的具体困难。

  代表调查

  每年两万被害家庭拿不到补偿身陷绝境

  “‘一声枪响’可令案子终结,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只能存在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某种程度上造成对被害人‘二次伤害’。”

  “我国刑事被害人亟待救助”。据王宇坤等代表统计,全国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无法从被告方得到赔偿。每年我国至少有两万个被害人家庭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王宇坤说,长期以来,传统刑事法学的研究视角基本以被告人为出发点,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成了被遗忘的角色。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可向施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一声枪响”可令案子终结,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只能存在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

  在实际生活中,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又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其家庭因为得不到加害人赔偿,身陷绝境的情况也屡屡出现。比如,案子破不了、罪犯抓不到,被害人找不到索赔对象;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或判无罪,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救助;更多的情况是,罪犯抓到了,也判刑了,甚至附带民事责任也判了,但被告人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

  遭遇“二次伤害”被害人涉法上访增多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涉法上访增多。王宇坤分析,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被害人及家属无法得到经济赔偿,致使其陷入生活危机,某种程度上造成对被害人“二次伤害”。

  更糟糕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因遭受无辜伤害,加害方又无力作出赔偿,致使生活陷入绝境的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补偿,极有可能引发一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恶性循环。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常常会采取报复行为来实现回复“平等”。

  王宇坤等代表认为,这已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现状分析

  试点浅尝辄止资金成为救助瓶颈

  “在广东、浙江、山东、四川等地先行实践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多处于浅尝辄止的状态。与刑事被害人补偿相关的人、财、物配备也基本停留在各自为政、难以统一的境地。”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同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后,全国十个高级法院做了试点工作,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家属发放救助780多万元。

  但据最高法院透露,此前在十几个省市的法院试点虽然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救助范围因为地方的经济水平而有所差异,社会捐助成为了目前主要的救助来源,期待国家有较多经费支持救助工作。

  尚存两大误区相关立法未予启动

  王宇坤等人认为,国家为受害公民承担责任的举措,仅有各级公检法机关的积极执行,并非长久之计。以各地法院对被害人的现有救助而言,如果能够通过立法,形成固定制度,其效果将实现质的飞跃。但就在官方和社会的高度认同之下,相关立法仍迟迟未予启动。

  代表们分析,我们之所以在补偿行动上有所迟疑,是因为尚存在两个方面的误区:一是认为会增加经济账。其实,当政府承担起法律秩序责任的时候,成本并不是简单的“经济账”上的昂贵,而是“社会账”里的低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要么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生存,政府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

  其二:认为这是“无底洞投入”。其实,纵观国外的经验,支撑救助制度的根本,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拨款。通过“国家出一点、地方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慈善募捐一点”等方式,筹备一种救助基金,以明晰的支付办法加以执行,也是切实可行的。

  立法建议

  建立被害人国家经济补偿制

  “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是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援助,既是情理,也是责任。”

  王宇坤等代表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壮大,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准备了前提。因此,他们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条例》,设立专门的被害人经济补偿制度。

  议案中建议,补偿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依法裁判对犯罪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及财产等,专款专用。这样,既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家救助受害人所需要的资金来源悬而未决的问题,又避免了在救助时出现无米之炊的尴尬。此外,还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门机构,投入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募捐,专款专用。

  □新闻名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基于保护其公民不受非法人身侵害的义务,对受到犯罪侵害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赔偿而陷于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犯罪案件亦呈现多样化,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的痛楚和困境日渐引起社会关注。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从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进入理论界的视野。

  □新闻回顾

  早在2006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南充市农科所花生专家崔富华就提出过出台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她在建议中提到,法院判决后,由于犯罪人被判入狱,很多受害人的赔偿实际得不到执行,这种事很多。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被害人救助机制的条例,以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落到实处。最高法最后回复崔富华时表示,他们也希望能建立这种制度,使法院判决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具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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