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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台湾一起杀警案的血泪教训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19日14:47
  中新网3月19日电台湾《联合报》19日刊出社论《杀警案的血泪教训》说,台湾一起历经十三年反复审理的杀警案,审审认定的事实都有出入,凸显审判荒谬。台“司法院”应加速改革诉讼制度,被害人家属权益受漠视的情形也值重视。岛内司法实须痛自检讨。

  文章摘编如下:

  一场激烈枪战,一名警察殉职,两名被告先后就逮;历经十三年官司反复审理,最后定谳呈现的事实却让被害人家属难以接受,因为杀人的竟是已经无罪开释的那名被告。

  这就是台北县刑事小队长林安顺案件显现的司法荒谬。一九九七年十月,林安顺接获线报,率许振发、李仁和到中和查缉毒贩陈达民、李得阳,盘查时遭陈开枪反抗,许眉心中弹重伤;林安顺与陈对峙,最后因左右胸中弹死亡,陈亦身中数弹遭支持警力逮捕。李则带着林的枪逃离,几天后被抓。

  就家属或一般人来看,现场两名罪犯都到案,若非两人共同枪杀林安顺,也会是其中一人;但是,经漫长周折的审判下来,竟没有人必须为林安顺的死担负刑责,这十三年的侦查、审判,到底在做什么?

  林安顺案在台湾“最高法院”判决定谳前,共经七回事实审。一审采信起诉内容,认定陈达民、李得阳先后开枪击中林安顺的右胸、左胸,造成林死亡。接下来就情势丕变,二审、更四审、更五审改认是李得阳击发致命的两枪,更一审到更三审则指陈达民才是开两枪杀人者;而更二审李得阳杀人获判无罪,因检察官未上诉而确定,与更五审指李是凶手的结论相左,因而造成今日家属的不平,也引起社会的质疑。

  从官司的发展观察,陈达民、李得阳两人被法官认定开枪袭击林安顺的次数“平分秋色”,而在场三名警察、陈达民中枪的时间、经过,李得阳是否开枪伤人后逃逸等情节,每一审都有出入,和案发现场一样“混乱”。

  混乱的主因之一在案卷中的科学证据太少,关键证据只有林安顺的相验报告,不但现场枪枝上的指纹未被采集、遗留弹头上血迹的比对不够完整,现场血迹分布属何人所有,亦付诸阙如。法官因而必须大量仰赖证人的证词填补事件的空白,一旦证人的证词有出入或翻供,判断就跟着轮转,连测谎都成为重要参考。

  事涉一位英勇刑警小队长之死,检警不致无视他的牺牲,起诉当时大概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就是这两人犯案,那有什么问题;然而判决讲究证据,不能想当然尔。

  在二审认定陈达民不可能一开始开枪打中林安顺右胸,因右胸中弹之人无力再与陈对峙搏斗,进而推翻起诉陈、李两人各持一枪的事实时,检警“就是这两个人”的乐观随之破灭;因为,如果无法证明陈、李两人有共同杀人犯意,就必须弄清楚到底是谁开枪杀人。

  以目前台“刑事诉讼法”“严格证据法则”、“罪疑唯轻”的要求,若无法证明谁开枪,为避免冤枉任何一人,就可能出现两人都判无罪的极端结果。实际判决时,因李得阳提前在更二审时无罪确定,法官最后因无法证明是陈达民开枪,而以杀人未遂判刑,却又罕见地处以无期徒刑的重刑,似乎多少有些弥补被害人家属受创的心理在内。

  家属当然不要这种弥补,他们要知道真凶是谁,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更二审检察官蔡瑞宗未上诉致李得阳无罪确定,分明过于大意;其实遗憾早于搜证不足时铸成,枪战纵难回复现场,然而本案许多基本功都没做,以致无法更趋近事实,李得阳即使能再审,也会审的很辛苦。

  要避免类似的血泪教训,检警起诉的质量一定要加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的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检察官不能把足认的证据标准放在百分之五六十,而要尽可能提高,一旦失去的证据找不回来,就会发生如林安顺案的模糊难断。

  林安顺案七次事实审,审审认定的事实皆有出入,更凸显审判荒谬,纵使推动“速审法”,也无法解决此困境。台“司法院”应加速改革诉讼制度,让一审成为主要审断事实的地方,以免让检察官、法官心存侥幸,总认为还有后面的法官可以承担调查事实的责任,结果沦为集团混仗,各审之间做出不同的事实认定,徒伤司法公信而已。

  此外,本案被害人家属权益受漠视的情形也值重视。法院忘了寄判决书给被害人家属,检察官不上诉也没事先征询家属意见;被害人虽然不是刑事官司的原、被告,实际上却是最重要的一方,判决结果让家属失望固无论矣,连判决过程都伤人,司法实须痛自检讨。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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