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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疫苗事件”利益链:官商合作垄断疫苗供应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3月25日01:59

  山西“疫苗门”利益链

  二类疫苗容易成为各地疾控系统“权力寻租”的创收点,存在“既乱又繁荣”的现象

  孙文祥 马晓华

  山西“疫苗门”依然迷雾重重,但越来越接近真相。

  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卫”)仅以5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和每年380万元的“托管费”,便垄断了山西省的疫苗供应,能耐不可谓不大。

  然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疫苗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面对如此分散的市场,北京华卫如何能垄断一省的二级疫苗供应?是否存在贪腐势力借助权力之手对山西省的疫苗经营进行人为干预,以牟取暴利?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过梳理举报人陈涛安整理的上百份材料,结合采访,逐步理清“疫苗门”的利益链条。但种种真相,仍有待有关部门进行查证。

  疫苗市场新商机

  2005年6月颁布的《疫苗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条例》放开了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市场,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北京华卫正是一家专门搞疫苗配送的大公司”,不过事后人们发现,这实际上只是一家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的私人企业,甚至连疫苗经营资格都是事后补办的。

  据《医药经济报》报道,市场经营的放开使得二类疫苗踏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从批签发数量来看,2009年二类批签发量达到2.13亿剂。以狂犬疫苗为例,根据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

  显然,由于属收费疫苗,常用的28种二类疫苗容易成为各地疾控系统“权力寻租”的创收点,存在“既乱又繁荣”的现象。

  陈涛安认为,通过和北京华卫合作,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主任栗文元等人把握了商机——垄断一省的二类疫苗供应牟利。

  2005年12月28日,山西省疾控中心向各市疾控中心发出《关于成立生物制品配送中心的通知》,明确提出:配送中心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华卫负责,该配送中心主要工作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第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

  这个配送中心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负责人为北京华卫的法人代表田建国。这家公司的代价是每年交给中心380万元(每季度交一次),另交5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山西疾控专用”标签

  然而要垄断全省的二类疫苗供应,有一个障碍。《疫苗条例》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为此,山西省疾控中心采取了一定的“非常手段”。

  晋卫疾控[2007]4号、晋疾控业[2007]88号和晋疾控业[2007]95号推广二类疫苗的文件均提到:为保证免疫接种的安全有效,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疫苗。晋卫疾控 [2007]4号还特别提到,“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专用’字样的疫苗。”

  在陈涛安的举报中,正是在贴标签的环节,疫苗被高温暴露失效。

  陈涛安举报说,他亲眼目睹宾馆服务员、钟点工等,在山西省疾控中心未交工的大楼楼道里,往各类二类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疫苗在20℃~30℃光线直射环境下停放,脱离规定存储环境少则4~5小时,多则数十小时。

  而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乙肝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须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栗文元、田建国人为设置贴标签环节,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使用指导原则,使山西高温暴露疫苗肆意流行,即使出现万分之一的致死、致病概率也是了不得的。”陈涛安说。

  在3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刘星对包括本报在内的媒体表示,“确实存在贴标签疫苗的问题”。他承认疫苗管理中存在问题,但仍坚持此前“标签疫苗经检查是合格”的说法。

  不过,在二类疫苗上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事实上是违反《疫苗条例》的做法,因为这等于是强制县级疾控部门使用由省疾控中心提供的疫苗。通过这种办法,北京华卫垄断了山西省一类疫苗的配送和二类疫苗的供给。

  巨大寻租空间

  山西“疫苗门”事件发生后,疫苗冷链配送这个环节成为公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各地疾控中心负责人纷纷表示,当地疫苗的冷藏保存和配送都是安全的。

  2003年的那场SARS,给中国的疾控预防体系敲响了警钟,政府对全国的疾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升级。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16亿元投向疾控体系建设,各地疾控机构大多旧貌换新颜。目前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所有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冷链装备。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山西“疫苗门”事件,凸显了问题所在。

  陈涛安认为,栗文元等人将属于国家的疫苗业务管理、技术保障机构变成私营企业的赢利工具,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事实上,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巨宪华承认,栗文元在负责与北京华卫合作进入山西疫苗市场的问题上,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聘任北京华卫法人代表田建国为省疾控中心生物配送中心主任,违反相关的人事管理规定。

  “疫苗的招标,一般是由当地的疾控中心来招标,招标之后定了所要配送的地方,疫苗企业通过第三方配送公司,配送到既定的地点,一般不直接配送到所有的接种点。剩下的配送,是由当地来做。”一位疫苗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的配送公司一般都是比较正规的配送公司,比如国药集团等。”

  “对于疫苗的配送,各地的做法不相同,北京是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疫苗的招标与药品招标是一起的,然后统一进行配送企业招标。”北京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也许是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湖北省疾控中心负责人3月22日表示,为规范管理,避免不良行为,该省今年实行新规,对二类疫苗进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问题在于,对二类疫苗“四个统一”的做法,同样是在取消县级疾控中心自主性,此间的寻租空间依然很大。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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