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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促涉枪涉爆犯罪人员自首 举报最高奖2万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4月01日08:56

  警方督促涉枪涉爆犯罪人员30天内自首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最高奖励两万元

  本报讯(实习生骆倩雯)凡是有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涉枪涉刀犯罪线索,凡举报有功的,将获得最高两万元的奖励。日前,公安部发布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并公布《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通告要求,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导火索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及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严禁邮寄或在邮寄、托运的行李、货物中夹带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凡是有以上行为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在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否则将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同时,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涉枪涉刀犯罪线索,凡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警方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及相关案件的,举报人可获得200元至2万元的奖励。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举报电子邮箱:gabzbjq@163.com;举报电话:010—58186722。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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