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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刑拘后又撤案有望予以国家赔偿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4月27日03:24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其中,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侦查甄别。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予以释放的,是否应予以国家赔偿,建议慎重研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见新闻附件)。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决定草案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修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新闻附件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保密法修订草案

  互联网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修订草案还明确,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

  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 郭爱娣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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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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