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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网络发现泄密要上报 绝密级不超30年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30日05:08

  网络发现泄密要上报  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明确了定密权限,并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该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该法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等。

  该法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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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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