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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能否弥补赵作海11年之失

来源:青年时报
2010年05月14日02:49

  65万能否弥补赵作海11年之失

  □张贵峰

  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必须承认,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这个65万的赔偿加补助,其实不算低。因为该法第16条确定的赔偿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此前最高法院颁布的2009年每日赔偿金为111.99元,赵作海共被错判拘押4019天。依此计算,其近11年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总额应该是450087.81元。现在,河南司法部门给赵作海开出65万的赔偿金额,显然是在45万国家赔偿基础之上,再额外追加20万困难补助的结果。

  但即便如此,仍然不得不说,65万的赔偿加补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仍然是低了。我们知道,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赔偿”,至少有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目的:一方面,对受害人所受到的各种损失、创痛,给予必要的追偿、抚慰;另一方面,对施害者、责任人的错误、非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警戒。显然,11年65万的标准,无论是哪个方面———追偿还是惩罚的目的,均无法得到真正充分的体现。

  仅以追偿为例。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其间不仅自己饱受身体、精神的痛苦折磨,而且整个家庭也分崩离析———老婆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试问,如此妻离子散的惨痛人生遭际,是11年的平均工资可以弥补的么?难道坐牢11年,就等于上班11年?要知道,即便是上班,平均工资之外,也还有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更不会妨碍与家人朝夕团聚。从这个意义上说,65万之于赵作海所失去的,不仅谈不上充分的赔偿,甚至连基本等价交换层面的补偿,也远远谈不上。

  所以说,现行“按日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赔偿标准,并不合理———既不符合“赔偿”应有的法理,也不符合基本的情理———人情人性之理。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赔偿,这意味着,该赔偿应该是最高规格,也最为严肃认真的赔偿。其所彰显的既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必要救济,也是这种救济背后,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尊重和敬畏。显然,这种背景下,如果赔偿标准过低,不足以让国家赔偿名副其实,势必有损这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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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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