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赵作海赔偿不该由上级安排
曾有媒体报道,赵作海要向国家索赔100万元,但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不待赵作海走上索赔程序,河南省高院的赔偿方案就已出台,简直可以说是“主动上门”赔偿,这种积极主动的精神值得肯定。赔偿的钱,不仅有国家赔偿金,还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想得很周到。但对照法律规定,赵作海案审理机关是商丘中院,商丘中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院似乎“越俎代庖”了。
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赵作海索赔,当地公安、检察和法院都有错,三者都是国家赔偿义务人。河南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到底是法院部分的国家赔偿,还是一个总体方案?如果赵作海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赔偿不满意,法院就是他的申诉机关;同时,上级法院又是下级法院赔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河南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赵作海还能去哪儿申诉、复议?
赵作海无端身陷囹圄11载,被害得妻离子散,索取国家赔偿是他的合法权利。权利是要主张的,也是需要争取的,这大概算一条“社会法则”。自然,赔偿义务人可以主动向权利人伸出橄榄枝,达成和解。但受害人应得的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安排,是靠不住的。因为赵作海的冤假错案,正是“上级安排”的结果。侵害公民权利与履行赔偿义务的,是相同的权力主体,这本身就证明“上级安排”的不可靠。
当然,赵作海是一介农夫,不懂法律的奥妙。但一份迟来的正义,如果又被“上级安排”了,是不是有失公正?法律本身就要求,赔偿义务人应该和赵作海商量,给他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最好是以某种形式让律师介入,帮赵作海拿拿主意。
要知道,国家赔偿的不仅仅是赵作海,而且是人民对社会正义的观感,是在修复世道人心。仅仅65万元赔款,买不来公平公正。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5月14日 文/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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