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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追责不应止于个人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5月16日02:22
  社评

  司法人员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绑在一起,成为同道中人,传递出的信息令人窒息,我们必须超越个人追责的浅表,在更高层面反思。

  “赵作海案”追责进入公众视野,继不久前三名办案民警两位被刑拘,一位在潜逃之后,据可靠消息,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随着问责的深入,应该还会有人因此要为自己十多年前的行为埋单。一位无辜公民被刑讯逼供炮制成为“杀人犯”,蒙冤11年,相关责任人被停职、刑拘,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对公众最起码的交代,也是对司法人员必要的警示。

  当越来越多相关责任人“罪有应得”被问责,满足公众原始的复仇快感之后,仍让人意犹未尽。反思“赵作海案”,厘清与追究个人责任固然需要,但止步于此显然是不够的。个人只能为属于个人的责任部分负责,由个人之外的力量强加的,让他们担责显然有失公允。

  时任该案的公诉人郑磊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赵作海冤枉了,我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即使顶住了,你(赵作海)还是被这转动的车轮碾死。”他还说:“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公众固有印象中,司法人员乃强势一方,“受害”从何谈起?仔细寻思,此说也不无道理。试想:办案民警、主审法官与赵作海无冤无仇,最终却因为该案而落得前程尽毁,甚至身陷囹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何尝不是“受害者”?正如郑磊所言,在一辆滚滚向前、无坚不摧的战车面前,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显得微不足道,螳臂当车只能被“碾死”。在这样的关头,个人所能做的选择,要么屈从战车前行的惯性,要么辞职不干,从轨道中逃离。而个人消极抵抗、独善其身对事件进程毫无影响。

  商丘市政法委那次“少数服从多数”把赵作海定为杀人凶手的协调会,成为众矢之的。试问:没有那次协调会,赵作海的冤案便不会发生吗?未必。回顾“佘祥林案”,当地的政法委并没有召集公、检、法开什么协调会,冤案一样发生。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满盘皆输的负和博弈过程,非但案件的当事人是受害者,体制内的司法人员未必能够幸免——亲手制造冤案被揭发,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时甚至比冤案主角还要惨烈。“佘祥林案”之后,就发生了该案办案民警潘余均自杀事件。司法人员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绑在一起,成为同道中人,传递出的信息令人窒息,也折射出其间的罅隙。其尴尬还在于,即使对冤案制造者实行严厉的事后惩戒,也难以起到有效的事前规避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超越个人追责的浅表,在更高层面反思。

  “赵作海案”之炼成,几乎与当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集诸多痼疾于一身。观念上,“命案必破”是肇因、“疑罪从无”如虚设;程序上,“集体研究”为罪魁,“非法证据”有市场,“律师在场”成空话……都集中指向于许多知易行难的老问题。譬如司法权和行政权配置的扭曲问题,在本案表现尤为突出,本属司法机关享有的裁判权交给了行政机关,结果导致“开会定凶”之咄咄怪事;再如囿于对实体正义的偏好,法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坚持,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滋长。

  “赵作海案”暴露的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需要深层剖切。中央政法委把今年列为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年,一个“坚”字,足以管窥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之巨,道路之长,司法的自我完善确实需要大智慧、大手笔。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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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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