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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应停止无责任补偿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5月21日08:56
  富士康的连环跳楼自杀已经发展到了第九起,并险些发生了第十起,各方都在为此而痛惜、焦灼和困惑;与此同时,一个不祥的信号正在从员工和家属们的反映之中传递出来:他们已经在关注和讨论企业对自杀者的补偿金额了;更有报道显示,在深圳其它企业的类似事件中,已有一些自杀者的家属在以富士康的先例为参照,向雇主要求人道补偿。

  如果事实证明企业对员工的自杀负有责任,当然应该赔偿,但富士康所施行的无责任人道补偿,却是一种恶性激励,它会鼓励更多的自杀行为,不仅在富士康内部,也会波及整个珠三角工业区;可以相信,无责任补偿政策的动机是善良的,目的也在于息事宁人,然而事实上,它却在无意中构成了对自杀行为的公开收购,而且出价不低;一旦高价收购成为稳定预期,定会吸引到越来越多的人把命卖给你。

  有人会说,二三十万补偿不足以买到一条命,谁会为这点钱就去跳楼呢?确实,普通人是不会,但社会中存在大量不那么普通的人,这些精神状态处于边缘水平的人,在遭遇特定的情境时,就可能自杀,而激励的作用会在他们身上得以表现;事实上,即便没有补偿的激励,许多人也跳楼了,而对补偿的可信预期会促使那些摇摆者作出决定。

  也有人会问:命都没了,还要钱干啥?答案是:给家庭。心理学家德·卡坦扎罗的研究显示,两性关系上的挫折,和感觉自己成为家庭的负担,是自杀的两大主要动机,显然,后一种很容易被高额金钱补偿所激励;用许多自杀者的话说,自己很没用、没出息、不能替父母分忧、反而让他们操心、帮不了弟弟妹妹、娶不到老婆、满足不了父母抱孙子的愿望,等等;此时,如果他想到自己的死能给家人带去一大笔他们从未指望能攒够的钱,是不是一种很大的诱惑呢?

  对死亡的无责任补偿,并非新近出现的做法,实际上,它体现了那些法律不健全的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条司法原则,即所谓的“人命关天”:在任何纠纷和冲突中,只要有人非正常死亡,就必须找出某个人来为此负责,即便没有任何人存在过错;无论权利如何遭受漠视和践踏,无论司法系统如何低效和不公,无论官员如何渎职和腐败,只要一出人命,一切就立刻变得简单、高效而爽快,赔钱、革职、甚至抵命,仿佛老天突然开了眼。

  这条原则,是对法治缺位的一种补救;法律作为一种各方可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和平共存的环境;然而,由于司法程序的不合理,刑侦和取证手段的缺乏,司法官员的腐败低效等等原因,许多冲突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为了确保那些最严重的冲突得以平息,不至于引发社会动荡,主权者常常鼓励或强制对诸如死亡这样的最严重伤害进行无责任补偿,而这种安排也常常作为不得已的次优结果被双方所接受。

  同时,不惜一死的决心也常常被视为证明当事人清白或含冤的过硬证据,试想,在取证手段原始粗糙、缺乏交叉质证程序、没有专业律师辩护、法官常常是惯于受贿的文盲;这种时候,细致的举证、缜密的辩护、引经据典的法理阐述,或许都比不上一死的决心来得直观而有说服力;这一观念,也很生动地体现在古代滚钉板告御状的故事中。

  然而,人命关天原则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负面效果,它激励了人们在涉及重大利益的冲突中,无论是否在理,都不惜以死相争的倾向;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拆迁自焚案,便是这一倾向的典型表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自杀甚至常被用作一种报复手段,尤其多见于缺乏其他救济手段的弱势者,比如受婆婆欺压的媳妇们;这种做法的流行,一方面造成了许多本可避免的悲剧,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的后续冲突。

  无论是以命为证的古老传统,还是无责任补偿的人道安排,其宗旨都是不求真相与公正,只求息事宁人,从这种和稀泥做法中,永远无法生长出法律、公正与秩序;而随着刑侦和取证手段的进步,其在技术上的理由也早已不复存在,它的延续仅仅昭示着一个有效司法制度的缺失。

  富士康这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企业,理应对其政策的潜在社会效果保持警惕,应该立即停止对自杀事件的无责任补偿,至少应避免公开的一次性现金补偿,而代之以秘密年金,对方一旦泄密,应立即停止支付;驱动富士康作出补偿的善意,完全可以转移到预防环节上,这方面他们做得还远远不够,他们应该展开全面的员工心理状况调查和研究,聘请社会心理学家入场,对社会心理学研究提供资助,并对管理结构作出针对性调整。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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