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
一起沉冤达11年之久的冤假错案,只用了30天时间就抓获真凶。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每起错案的背后,都存在证据认定上的重大缺陷,暴露出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的潜伏生态。赵作海案催生了一个刑事法治成果,就是5月30日由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引发了舆论的广泛热议和深度期待。
但对一种顽疾,无论是警示日所透射出的决心与勇气,还是规范死刑证据采集所反馈的制度进步,都难以从根本上彻底杜绝。在立法上,并不缺乏对刑讯逼供所得证词的否定性规定,类似原则的重申与细化,就一定能够得到顺利的执行吗?详加考量执法者的现实心态,制度上的良好宣示并没有获得制度执行者的充分认同,他们对于刑讯逼供及由此所得证据其实并不反感,甚至很大程度上持认同态度,尤其是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
“亡者归来”的冤假错案,虽然显示了证据制度的滞后和不足,但更折射出刑事诉讼理念的“悬空”。如果缺乏类似程序正义的“芯片”,再完美的制度也阻挡不了各种现实利益的冲击。
对于冤假错案的防治,制度内在的理念构筑及认同,是持久、综合性的过程。只有严格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样的刑事司法理念,彻底检验现行诉讼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将程序理性恪守为一种尊重权利、追求公正的职业伦理,成为数以万计的办案人员的自觉意识,才能抵挡住“命案必破”的压力,摒弃刑讯逼供的现实诱惑,最终填补住冤假错案的缺口,守住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正义。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