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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谈打黑:建议异地用警 坚持打早打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07日09:20
  昨日,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座谈会圆满落幕。两天来,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与我市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士,围绕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策对策、法律控制研究等六个课题展开深入研讨,从完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社会管理对策、工作机制建设和立法修改建议四个方面,对建立健全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发表大量真知灼见,形成了一套政策和立法综合建议。

  如何建立健全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专家们指出,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管理对策,建立防治涉黑犯罪的常态工作机制。

  与会专家建议,长期设立举报中心,公安局长定期接访,在省、市、自治区建立一体化的打黑机构,统一指挥,异地用警,多警协同,加强涉黑性质犯罪情报的收集和研判,坚持“打早打小”。

  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黑企业采取“去犯罪化”的政策,在处置涉案企业的资产时,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此外,还要阻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路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收入分配机制,改革户籍制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加强对困难群体、刑释解教人员等社会特定成员的帮扶,对因涉黑定罪获刑人员的亲属要加强离黑疏导帮助。同时,要大力弘扬优秀文化,坚持红色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土壤,尤其是防范公职人员参与涉黑犯罪。

  专家建议,暂时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294条及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可考虑制定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对涉黑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定刑,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增设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增设特别再犯制度,限制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延长原判刑罚的实际执行期限。

  就刑事程序法而言,专家们建议明确规定秘密侦查制度,增设对涉黑公司、企业实行监管、接管和托管的规定,完善污点证人与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法院指定管辖制度。

  专家们还对民商事和行政立法提出了修改建议,如分类处置涉黑公司、企业,对涉黑公司强制变更负责人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托管、接管经营,保护涉黑资产拍卖买受人,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等。

  部分专家学者发言摘要

  6月5日、6日,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与我市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士聚首一堂,研讨建立健全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以下为部分发言摘要。

  集中打黑除恶非常必要

  黄京平(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当前,刑事司法资源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都是处于相对短缺的状况,在此情况下,对黑恶势力采用集中打击非常必要。

  打黑应是反腐重要部分

  李成言(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打黑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恶势力没有腐败官员作为“保护伞”,是不可能膨胀到这种程度的。因此,我们的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加大监督,必须透明,并有足够的、具备威慑力的权力手段去制裁监督对象。

  切实控制公权力的滥用

  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控制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权力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是铲除涉黑犯罪毒瘤的关键。应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领域规范量刑机制,切实保障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强化民事审判流程监督;强化裁判文书说明理由制度和判后释法制度。规范司法执行程序,规范司法拍卖行为。

  打黑特别立法大势所趋

  王牧(亚洲犯罪学学会主席,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长远看,对涉黑犯罪采用特别立法必然是趋势。建议特别立法中,应该把“黑社会”这个词拿掉,用有组织犯罪来代替,这有利于降低打击门槛,打早打小。

  关注企业涉黑犯罪问题

  卢代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要建立打黑长效机制,必须关注企业涉黑犯罪的问题。这方面立法的规定尚不明确,对违法行为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况。需要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学者共同研究完成,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同时,对依托公司企业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建议主要通过刑法、行政法等加以处置。 据重庆日报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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