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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相继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7月07日04:29

  早报记者 鲍志恒 综合新华社报道

  据早报记者了解,为减少户外高温作业的劳动伤亡事件发生,河北石家庄等地已出台地方法规,严禁建筑施工场所高温室外作业,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也相继调整了高温劳动津贴标准。

  另据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也于近日发布工会组织维权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该报道还称,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严重影响高温作业一线劳动者,特别是冶金、运输、建筑施工等一些在高温车间、露天野外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然而,眼下仍有个别企业强迫职工在烈日炎炎的环境下从事繁重的劳动。上海市总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措施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

  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国高温天气劳动作业管理及其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均由地方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尚无统一的法律保障。惟一一部劳动者高温作业下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其中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

  有专家呼吁,应尽快出台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取代这部实行了半个世纪的“不合时宜”的法规。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治疗期间有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北京高温津贴翻倍

  室外不低于120元/月

  室内不低于90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6日表示,决定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据介绍,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0年7月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户外作业“停工避暑”

  应该更加人性化

  看温度莫看时间段

  面对不断攀升的气温,“火炉”石家庄市建筑工地普遍执行中午12点至下午2点时段停止室外作业。记者5日手持温度计从这个市一些建筑工地调查发现,尽管过了“停工避暑”时间段,现场温度依然远超应停止户外作业的标准值。

  国家《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作业区温度,以便及时采取改进防暑措施。几位农民工看到记者手中温度计显示的温度后说,户外作业“停工避暑”应该更加人性化,看温度莫看时间段。他们建议立法规定只需温度达到一定标准,建筑工地必须停工。(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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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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