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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目前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象局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14日11:33
  中新网7月14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处罚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

  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部署,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虽然近年来价格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

  负责人介绍了目前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存在的三大问题,主要有:

  一是处罚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发生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危害性远甚于一般时期的违法行为。而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在处罚方面未区分特殊时期和一般时期,不能很好的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者。

  二是执法程序不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为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必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简化执法程序,强化检查手段,这就需要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三是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不利于强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能从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但根据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对象仅限于经营者,这个问题要通过制定《特别规定》加以解决。

  此外,对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作出细化,因此,结合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别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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