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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条例暂行半个世纪 工人中暑面临维权难

来源:央视网
2010年07月27日02:46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温天气的标准,以及应对高温天气的具体办法,包括调整作息时间,放假、津贴发放等。为什么主管部门的明文规定就是难以执行下去呢?记者找到了武汉市卫生局,不过卫生局拒绝了我们的采访。

  记者:07年的时候,咱们好象有一个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好象就是由咱们卫生厅牵头的。

  武汉市卫生局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那是省卫生厅,你要找卫生厅咨询,我们是转发他们的文件。我们这一块呢,主要对我们医疗机构内部一些相关的工作要求,不涉及到社会方面的问题。对外部这块,我们主要没有这个权限,说什么也不会听。

  那么,对于各个工地防暑降温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能进行有效干预呢?

  记者:工地上是否会有防暑降温措施,这样的一些检查,是由我们负责吗?

  武汉市安监局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这个法律里头没有把这个界定进来。这个不是我们负责。对老百姓是法无禁止你就能做,对行政机关是法无规定,你就不能做。

  卫生和安监部门都表示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护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那么,对于高温条件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是否能够进行监督管理呢?

  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处长 彭燕娥

  彭燕娥:对于部分员工来举报、投诉我们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的,那么要坚决的予以查处。

  记者:那查处依据是什么呢?有没法惩罚性的措施?

  彭燕娥:从目前来看,感觉我们执法检查的依据就是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条例,那么另外一个呢,就是我们原来2007年,我们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安监局四家联合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在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当中,虽然出台了应对高温天气的办法,包括调整作息时间、放假、津贴发放等等,但是因为没有法律效力,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彭燕娥:应该说它从立法的这个层面来看是非常低的,它就是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责任没有明确清楚,确实有这个问题。

  从1960年到2010年,且不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就连全球气温也升高了不少,但为劳动者提供高温保障的法规却依然停留在半个世纪之前。这样的情形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我们看到,这几年,虽然相关部门也做了一些工作,中暑被列为了职业病和工伤,相关部门也多次下发防暑降温的各种通知,但是高温立法却迟迟没有实现。怎么样才能改变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的状态,真正制订出一部可以严格执行的高温保护法律?

  苏毅勇,原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时,她是原劳动部主管安全卫生的副部长毛齐华的秘书,

  原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 苏毅勇

  苏毅勇:当时的防暑降温情况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区的一些高温作业的一些工人,有的是中暑,有的是在高空作业温度比较高,也有些是带有一些职业病的一些工人登高作业的坠落以后死亡情况,也挺严重的,中暑情况也挺严重。

  当时,大跃进刚刚进入第二年,盲目冒进暴露出来的劳动者的保护问题越来越严重,也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周总理立即指派劳动部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研。

  苏毅勇:在暑期,由于高温采取措施不力,死伤病的情况挺严重的。

  很快,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制定出了这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由于当时国家正进入三年自然灾害,非常困难,因此办法规定的都是十分基础的保障,补贴措施也相当有限。

  原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 张存恩

  张存恩:当时很重要的,就是清凉饮料的供应和保健食品的供应。

  虽然这部办法还只是暂行,但它的制定者的最终目的还是想把它变成为一部法律。

  苏毅勇:将来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它更加完善,然后让它升高成条例,甚至成为法里头的一部分。

  很快,防暑降温这一问题就因为各个单位的有效落实而得到逐步解决,从此,每年夏季,国有企业的工人们都会领到防暑降温物品,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个深受群众欢迎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在出台之后都一直无法转正呢?”

  张存恩:后来80年代以后了,防暑降温的问题在这个劳动保护的这个位置上,因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非常严重了,所以对那个的重视程度就不如对防止安全事故和防止职业病这么重视了,所以后来就差一些。

  据了解,目前国家有意进行高温立法,但高温保护问题涉及卫生、劳动、安监和全总四个部门,要让四个部门短时间内统一意见却不是那么容易。

  记者:目前我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如何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周汉华

  周汉华:现在应该说不是很完整,很零散的一些规定,包括对一些特殊岗位的高温情况下的一些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这个温度的测量究竟怎么来衡量,所以一直这些零散的规定本身也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为了应对高温酷暑,各个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今年北京市将室外露天工作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武汉市政府部门紧急启动纳凉工程,全天候开放1000多个社区纳凉点,并为每个社区纳凉点下拨3000元纳凉经费。火炉城市重庆在全市设立了102个纳凉点供市民避暑。虽然各个地方都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法规,但依旧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

  记者:最近几年高温立法年年会被提及,但是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这个难度是在哪里呢?是卡在了哪些环节?

  周汉华:首先一个就是说,这和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我们地方的、我们政府的执政理念,在前一阶段,比较更多的强调效率优先,就是强调招商引资,强调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觉得是不是会吓住一些投资者,是不是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相应的它也有弊端,因为现在的立法成本非常高,还有立法瓶颈的制约,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每年全国的)总数大概是在五十件左右。所以这样的话,我们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就是你如果要单独来制定的话,总数就那么多,盘子就那么大,所以就有一个立法的瓶颈制约在里面了,这也是很多很需要、急迫需要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能够及时出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研究所主任王向前:“它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比如说企业,他不按照这个条例去做,那么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就是说我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也没有办法追究他的责任。”

  在欧洲,国家把热假作为带薪休假写进了劳动法,只要气温超过35摄氏度,他们就可以放假休息,面对热灾,纽约在全市建立了338个凉爽中心,这些中心一般设在社区、公共场所,是具有制冷设备的大型室内场所。华盛顿最实惠,免费向低收入者家庭发放电风扇。

  记者:那么目前相关部门应该做哪些工作来推动高温立法呢?

  周汉华:既可以是通过这种单行法的形式,比如说制定这种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的单行的规定,这样的话它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够非常具体,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可以在里面明确标准,到底谁说的是高温,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高温。那么高温情况下,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措施,劳动者有哪些福利可以享受,政府有哪些义务,雇主有哪些责任等等,就是把高温条件下这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到整个社会公平的这种框架里面来思考,现在我们觉得是水到渠成的时候了。

  半小时观察

  最近几年来,必须为高温立法的呼声就从没有间断过,但却是雷声大雨点小,一个又一个夏天过去了,相关职能部门依然没有提出过立法建议。节目中专家告诉我们,在各种劳动保护中,防暑降温难度最低,还有一点我们也别忘了,比起其他的工伤、职业病,中暑也是涉及劳动者范围最广的。为什么这样一个操作最容易同时劳动者最需要的保护法规,暂行了半个世纪,几乎快成了一个摆设?我想出问题的已经不仅仅是立法程序。有专家透露,因为高温保护涉及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又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劳动卫生的部分,又是卫生部门的事。三方共管,最后变成了三方难管。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古人尚且对夏日里劳作的人们抱有恻隐之心,希望今天高温立法也能在大家的关爱下加快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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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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