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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之争“反仆为主”问题的极端表现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2日07:46
  本报记者张维

  已经失了自由又蚀了财产的黄光裕,能否从态度强硬的国美现任管理层手中夺回控制权?双方矛盾公开化已引起国美股价暴跌,小股东们在这场深受其害的对决中又能如何?中国家电巨头的股权之争将何去何从?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国美起诉依据何在

  对于国美的起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这在法律上完全可以站得住脚。香港的证券法及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更何况香港证监会对黄光裕的行为已有认定,“上述股份回购对国美电器的财政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也不符合国美电器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这些表述足以说明黄光裕回购问题的严重性。香港证监会的认定对于国美的起诉有着重要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吴宏教授也表示,香港证监会既已认定回购使国美电器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港元,黄光裕就要对其违背股东与公司的信任与委托、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国美起诉并无法律上的瑕疵。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认为,证券监管机构所认定的事实,对民事程序有一定的意义,但并不必然成为充分证据。国美以黄光裕回购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追偿,是否站得住脚,目前尚难判断。因为这不仅需要对该回购交易决定存在法律上的重大过失作出认定,同时还涉及到该回购是否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的问题。从目前的媒体报道中,还看不清楚。如果回购是董事会做出的决定,那么即使认定回购决定构成重大过失,负责任的也将不仅是黄,还包括参与决议的所有董事。而如回购是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减轻或免除董事会的责任。参与表决的股东对此是否负有法律义务并负有法律责任,则须进一步认定,最终仍取决于香港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黄光裕反击胜算几何

  在国美董事会拒绝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情况下,黄光裕有无可能作出有力的反击呢?赵旭东和吴宏均认为,从公司法原理而言,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都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就应召集,这也是其程序上的义务。而按国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须在21天内答复,目前尚未到期,国美董事会并无拒绝理由。

  赵旭东还特别指出,黄光裕提出的诸项要求能否获得满足,取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只要这些事项都属于股东大会表决的范畴,并符合不同事项各自的表决要求,如过半数或三分之二,那么黄光裕就可成功反击。这也就意味着,支持黄光裕的能否达到法定股权数,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态度。从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公众股东中的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态度和意愿将举足轻重。毕竟一般散户投资者不参与表决,意见也难以集中。

  除了机构投资者意愿这一重要因素外,黄光裕的资金实力也起着关键性作用。目前黄光裕的控股还有着足够影响力,处于相对主动地位。他要维持这一相对控股的比例和地位,要么通过股东大会阻止董事会发行新股,要么通过认购新股或通过市场收购相应增加持股的数额,而要做到后一点,无疑需要相应的资金实力。

  黄光裕的反击,在宋一欣看来,通常情况下一定是有效的。就目前黄光裕持股33.3%的情况来看,其作为大股东的发言权是有足够胜算把握的。毕竟中小股东投票率不高,而陈晓及其一派目前所掌控的股份也是不够的。这样,只要有人在投票中弃权或倒向黄光裕一方,黄光裕是极可能胜出的。

  控制权之争如何求解

  这场控制权之争,除了“你死我活”的结果外,可有比较稳妥的求解方案?吴宏认为,如此控制权之争演绎下去对公司及双方都不利,双方应是有认识的。除了走一段法律程序外,按以往其他企业的类似做法来看,双方会谈判寻找妥协办法。政府有关部门也可适时干预协调,以减少对社会、市场的影响。

  在宋一欣看来,控权之争根本无须有解,因为黄光裕失去国美的控制权是大势所趋,牢狱之灾加之股权的逐渐丧失,迟早会使黄光裕彻底失去国美。应当认识到,这不是一般的股权争夺问题,其实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导致的丧失股权的结果。黄光裕或应看清形势,该退则退。

  赵旭东则指出,这场控权之争实则暴露出来的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内部人控制问题。按照公司法原理,公司本属投资者所有,公司本应由股东来控制,而董事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经理则只是一个业务管理机构。但实践中,公司的控制权却往往掌控在执行董事或经理人的手中。这正是各国公司法都在致力解决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专家分析,国美的控制权之争,堪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极端表现。经营管理者不仅掌控经营,甚至还可以改变股权结构、决定股东去留,这种“反仆为主”的现象不是公司法律关系和治理结构的正常状态。

  拉锯战中小股东奈何

  在这场控权之争中始终没有声音的国美小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宏指出:控制权之争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声誉及盈利,若有股权增减又会直接影响股票价格,这些都会对其股价走势、小股东利益有影响。小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中发挥积极作用,集中行使表决权,以稳定公司经营。

  赵旭东也认为,尽管小股东在权力争夺战中,常常无可左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有一点作用。小股东应积极行使自己表达意愿的权利,且无论支持哪方,都应该有自己的明智判断,以便尽快促使各方结束这场对峙。从目前情况来看,国美高层的发行新股、稀释股权及对黄起诉等一系列“去黄”行动,都注定是旷日持久的。愈是持久,小股东利益所遭受的损害也将愈大。

  宋一欣则更注重小股东的诉讼求偿权。他说:“小股东完全可以在国美起诉黄光裕成功、黄光裕被香港法院认定损害后,向黄光裕提起侵害赔偿之诉。”在宋一欣看来,黄光裕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注定其涉诉必然要经历三个轮次:一是公权力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起诉;二是以陈晓为首的国美对其提起的追责之诉;三是小股东对其提起的侵权之诉。而今,正处于第一轮次即将结束、第二轮次刚刚开始的阶段,第三轮次也会在不久后拉开序幕。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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