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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拆迁房房产证突被注销 两级法院给出相反判决

来源:中安在线
2010年08月20日02:51
  滁州市有一栋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房主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突然被当地国土和房产两个部门注销。琅琊区法院、来安县法院先后介入这起“民告官”案件,结果给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昨天,滁州市中院判处该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就是否撤销“两证”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主人

  合法房产突成违法建设

  位于滁州市滁全路西侧的曹鑫家是一座包括两层楼房的四合院。2000年11月,周远以儿子曹鑫的名义购买了当时清流街道陡岗村的一块集体土地。按照规定,周远向当地国土、房产两部门共缴纳了近2万元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等费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6月初,周远突然接到当地拆迁部门的通知,要求他近期把房子拆掉。“国土局的人说,我当初办的土地证手续不齐全,证件不合法,要注销掉,房产局也说要注销掉我的房产证。”周远说,“既然当初手续不齐全,那为什么给我办证呢?"两证"注销后,拆我的房子就不用补偿了。”

  据了解,10年前,曹鑫家处于滁州城乡结合部,如今这里的房价已经涨到近4000元。“我们家260多平方米的房子,加上装修费,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拿到80多万元。”周远说。

  2008年6月4日,曹鑫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注销。

  国土部门

  发证有瑕疵但程序合法

  被两部门合法化的房产又被两部门判定为不合法,曹鑫和家人一怒之下将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判定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的行为违法,曹鑫持有的“两证”继续有效。

  判决结果出来后,滁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滁州市中院指定来安县法院审理该案。来安县法院认为,曹鑫的房屋所在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国土、房产两部门无权将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给曹鑫,集体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变为国有土地显然违法。因此,来安县法院判决支持两部门的注销决定。

  虽然注销决定得到了来安县法院的支持,但滁州市国土局似乎并不领情。“我们给曹鑫办证时,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的,材料齐全,他买的土地经过变更后确实是国有土地。”今年8月12日,滁州市国土局的李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那是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办证手续确实有些瑕疵,但程序是合法的。”

  滁州中院

  两家部门重新拿个意见

  因为各方争议较大,滁州市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12日上午,滁州市中院研究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领导对此案很重视,经法院审委会讨论之后再择日进行宣判。

  8月19日晚,记者从曹鑫的代理律师沈松竹处获悉,滁州市中院已于当天下午作出判决:撤销来安县法院和琅琊区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撤销滁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注销曹鑫持有的“两证”的决定,要求两部门重新就是否需要注销曹鑫的“两证”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周远昨晚告诉记者,滁州市中院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工作人员曾专门找他商谈拆迁补偿的事情,“他们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按照政府的拆迁标准即80万元来补偿,他们回答说:谁征地拆迁就让谁来补偿,不过可以继续商谈。”(文兵、李阔)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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