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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招标6000打赢50万 检察院为村民利益抗诉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8月20日08:43

  南方日报讯(记者/项仙君实习生/卢妮娜)每年50万元承包费的招标合同竟输给了每年只有6667元的廉价合同?前日,曾引发梅县松口镇蓬下村村民集体上访的石场合同纠纷案,经省检察院抗诉后,在省高院开庭再审。庭上,梅县松口镇蓬下村村委会多名村民与被申诉人杨元尊在法庭当庭对质,就石场开采权究竟归谁展开了激烈辩论。

  突然冒出的转制协议

  据蓬下村村委会辩护律师介绍,蓬下村石场是1990年之前梅县松南公社理石场划给松口镇蓬下大队的露天生产石场。1998年,蓬下村村委会与村民杨元尊签订了《蓬下管理区承包石场开采生产合同书》,杨元尊依照合同可开采石场10年,每年承包费用3万元,有效期至2008年1月30日。2008年,蓬下村委会领导班子改选,新成立的村委会想就石场开采重新招标,新招标的石场每年承包费为50万元,承包期为20年。

  杨元尊没有理睬新的招标方案,而是突然拿出一份2003年的转制协议:原来,2003年7月,蓬下村委会根据“镇村干部联席会议”决议,与杨元尊、杨钦泉签订《篷下村石场转制协议书》,协议书上说明:原村石场转制为民营企业,转制时间为30年,即2003年至2033年,杨元尊只需一次性补偿蓬下村集体20万元。这时村民才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存在。新村委会依照《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2003年签订的转制协议书无效,并请求交还石场开采权。

  1000万败给20万

  2009年6月,梅县法院判决认定转制协议无效,双方均对此项判决无异议,但法院驳回蓬下村委会要求杨元尊15日内交还争议石场的诉讼请求,村民们仍旧收不回自己的集体财产,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上百村民冲击了法院,包括村主任在内的16人被判刑。此事在当地轰动一时。

  此后,蓬下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梅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最后的判决出乎村委会意料,不仅此项诉讼被驳回,梅州中级法院还撤消了一审梅县人民法院(2009)年梅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转制协议就这样奇迹“复活”。本是1000万元的承包费用瞬间缩水为20万元,承包时间还要延长10年!

  被申诉人代理人也认为转制协议无效

  省检察院认为,根据《村民组织法》,蓬下村石场属集体所有,其发包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镇村干部联席会议”未经法律授予具有决定村民重大利益的权利,不能取代村民会议的法律地位。因此转制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且,在原合同未届满时,就签订新制协议,规定的30年经营时间补偿金仅为20万,每年不足6667元,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省检察院还认为终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10月1日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本案中,转制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9日,这显然违反了“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由此,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令人奇怪的是,在法庭上,杨元尊的代理人也认为转制协议无效,梅州中院判决的适用法律也错误。但他认为,这个石场一直是杨元尊建起来的,村民没有任何投入,也从未取得过采矿权,现在还能收到钱,村民利益没有受到损失,杨元尊应该继续享有开采权。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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