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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入罪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23日12:35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草案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对于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来说,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供体”的短缺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

  此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直接针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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