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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时限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23日21:10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杨维汉、陈菲)为了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了具体时间限制。

  修正案草案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有关专家指出,人大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履行职责,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答复期限,有利于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尽快解决问题,推动实际工作。

  同时,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修正案草案还立足于“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提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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