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死刑是国家刑罚权对犯罪所施予的最为严厉的惩罚。鉴于这一刑罚方式的重大性,长期以来,规范死刑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给予绝对审慎的对待,不只在法律界,在政治领域、社会层面也都为人强烈关注。此前,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此次国家在立法层面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均体现了司法进步。
对于死刑的关注,向来有一个更为核心的问题,即死刑的存与废。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这就是说废除死刑可能是一个长远目标。但现实之下,废除死刑并不是一个唯一选择,一些国家和地区曾废除死刑,后来又恢复,一些国家到目前为止对死刑仍持保留态度,死刑对社会安全究竟有没有作用,实际上也并无定论,死刑的存废与整个社会治理相匹配,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社会对废除死刑的希望越来越多。
我们认为,站在学术和政治的角度,可能会有超越此一修正案草案的关注,但对普通大众来说,修正案草案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梳理与修改,它主要还是指向正义这一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大众对它的主要关注在于,不管怎么改,能不能实现正义,怎么实现正义,法律能否成为他们可信赖的力量。
一部法律被修改,是因为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有缺陷而被继续使用的法律,难以被认为符合正义。正义是什么,就是触犯法律而构成犯罪的,法院必须定罪判罚,司法权力机构不能因为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介入干扰不作出给予惩罚的判决,量刑的标准和具体的惩罚方式不能随意选择,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符,这些就是正义的基本含义。
对于法律,除了惩罚犯罪、保障权利等功能,社会大众最单纯的想法往往是,我们有一个法,大家都是一样的。“一样”的含义是同样的犯罪事实,对应法律规定的相同罪名,一个黑社会头目和一个普通社会成员所受惩罚是一样的,一个官员和一个农民受的惩罚是一样的,有背景和没有背景的人也是一样的,法律使人平等地接受保护,也使人平等地接受处罚,简而言之,就是法律人格、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
但现实让我们看到,司法屡屡陷入尴尬处境,选择性执法,甚至公然违法执法,以及各种非正义的作为常使正义需求的热情受损,司法不被信任成为无可回避的一个现实,这曾被最高法负责人予以强调。法律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但使这种专业性能够长存的正是社会对正义的庞大需求,一个以此立基的领域无法回应社会对它的期望,或者说与社会对它的期望有距离,甚至反过来制造伤害,这样的社会还难言法治社会,法律的功能也很难说正常稳定。
不论是对于哪一种刑罚的修改,不论是哪一种司法改革,最根本的指向就在于正义,在人道意识觉醒、人性尊严成为人类普适价值的今天,对正义的需求永远是最为普遍的需求,对正义的关注永远是最大的关注,这是我们在此次刑法修改中应予以特别注意的。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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