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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18年来首次修正 重点防止利用职务谋利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8月24日22:46
  2010年8月24 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过会,意味着这部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的法律,18年来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之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不够积极主动,有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难以依法履职等新问题。

  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此次代表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20多条,将原先六章44条改为六章55条,以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加强监督为主线。

  通过此次修改,拟明确规定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对有关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具体时间限制,要求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应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

  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权力

  现在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当代表本职工作和代表职务之间出现冲突时,代表如何取舍?

  “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此次修正法草案第三条对此作出明确回答,从而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解决了这一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代表能不能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权往往不在代表,而在代表所在单位。针对这一情况有的地方人大建议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保证“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因为职务行为被打击报复也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现行代表法规定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是采取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措施,要经过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是常委会许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可标准不明的问题。

  此次修正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一些地方人大指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一些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本行政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多。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如何保证代表知情知政?

  为此,此次修正法草案新增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工作情况"具体指什么?”有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讨论的人士指出,这一条款“通报工作情况”这一规定应具体化,如明确规定通报内容包括重大工程的立项、某地区的阶段性规划、发展的重大决策;规范通报程序包括决策前听取意见、决策后通报情况以及执行中通报情况、执行后汇报结果。

  为确保代表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得到及时回馈,此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也作出了具体时间限制。

  修正案草案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而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监督代表不得利用职务牟利

  201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赴地区就代表法修改工作进行调研。

  被调研地区反映,目前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且对罢免和辞职没有规定具体条件和情形,代表一旦当选,只要不触犯法律,一般都能任期届满,形成事实上的“代表终届制”,客观上为不称职代表留下“心安理得”的空间。更有个别代表“乱作为”,利用代表身份干预司法,牟取个人利益。

  地方反馈的意见在此次代表法修改草案中得到了回应。

  为打破“代表终届制”,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款罢免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分组讨论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指出,代表法中虽然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区的代表”,但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罢免,选民多少人联名或者是原选举单位由谁提出动议这些代表罢免的条件和程序,法律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中处于盲目混沌状态。 他建议在法律上对代表的罢免、代表职务和资格的终止等规定加以明确。

  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如果代表一年内从未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或者两年内未提出任何议案建议,任期内参加代表大会的请假时间超过五次会议时间的三分之一,利用代表职务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可以对代表提出罢免。

  为避免代表以权谋私,修改草案还增加了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应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的规定。

  具体条款为“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对于这一条款,有参与代表法修改的人士建议,在“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后增加“或为他人牟取利益”,从而能够在实际中更全面有效地规范代表行为。

  方新委员建议,在此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代表执行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出资赞助”。

  为改变目前存在代表在选举时是“运动员”,当选后是“潜水员”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袁昌玉建议建立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将现在全国各个地区都已实施的不同形式的述职加以规范化制度化,让人大代表定期向选举单位进行述职,一方面能够更好地监督代表,激励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述职提高代表素质。

  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明确规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一次,或代表应当每年述职一次。 (来源:胡雅君)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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