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就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加了规定。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调研中,许多地方提出,目前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对代表监督的量化考核标准,监督难以操作;监督渠道不畅,代表法规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过于原则;对罢免和辞职没有规定具体条件和情形,代表一旦当选后,只要不触犯法律,一般都能任期届满,形成事实上的“代表终届制”。
草案增加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草案还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记者崔丽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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