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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去“情节恶劣”限定是种优化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6日17:34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醉酒驾驶”被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有代表建议,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删掉“情节恶劣”表述,并对醉驾肇事数罪并罚。(京华时报 8月26日)

  从“情节恶劣的醉驾、飙车行为属于犯罪”到“醉驾、飙车行为属于犯罪”,几字之差,概念外延相去甚远:给醉驾等行为入罪去掉“情节恶劣”的前提,意味着,只要是醉驾、飙车,无论严重与否,都将视为犯罪;即便情节较轻,也难逃刑罚。

  “醉驾之害猛于虎”,当狰狞的醉驾不断蚕食着你我的安全感,当伴随醉驾的孪生兄弟总是“血的教训”时,人人自危,无疑会成为沉重的社会内耗。谁也不愿看到,因个人的道德“脱缰”,而碾碎他人生命的悲剧重蹈;谁都希望,能找到制度上的出口,消除醉驾肇事的乱象,实现对个人和法治的双重救赎。

  规避醉驾的危害,需要“亡羊补牢”,加大醉酒驾驶的法律成本,给司机们戴上“非慎勿驾”的紧箍咒。尽管现实里不乏定罪罪名——“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界定的模糊,仍留下了法律适用范围上的“空白地带”。无重大伤亡事故的普通醉驾行为,仍属交通肇事,行政拘留、罚款等相应惩罚,也显得很“软绵绵”。

  “宜用重典治醉驾”,在法律震慑力欠缺的固有语义里,逐渐演变为备受认可的共识。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定性上“质变”,就是对“零容忍”的制度性践行,也是对“人本位”的政策阐释。

  情节恶劣的醉驾入罪,本已是在“宽严得当”的路上迈出重要步子,增强了法律效力;而去掉“情节恶劣”前提,更能防微杜渐,消减“钻法规空子”的越轨空间,实现法规优化。

  首先,醉驾行为无论有没有“恶劣情节”,都会造成公共空间的人心紧张,都有致人伤残的潜在危险。如果因为没造成“伤亡惨重”的后果,就对醉驾从轻处理,那么滋长寄望于侥幸的心理,就难免成为其负面效应。倘若将“情节较轻”的醉驾也定为犯罪,那么,高代价必然会牵制驾驶者的越轨之心,“恶之花”就更能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减少醉驾入罪的限定条件,也可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韧性”太松,预留徇私舞弊的体制余角。“情节恶劣”说法毕竟有些含糊,但属事故,哪有“不恶劣”的?致死算“恶劣”,致多人伤残呢?可以肯定的是,醉驾都是“知其危害而行之”,带有主观性,性质都很严重。若醉驾轻重皆入刑,至少可以减少钻牛角尖式的狡辩和蓄意庇护。当然,肇事者“罪加N等”,处罚更重。

  去“情节恶劣”限定的醉驾入刑,是法规的优化。法律上的切实增进,和不打折扣的执行,比千万句“绝不姑息”但无法可援的法治尴尬,要有效得多。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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