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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人民调解法全面确立中国调解制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28日16:34
  中新网8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法草案全面地确立了国家的调解制度,对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郝赤勇介绍,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也是中国独创的一种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主要解决形式。

  他说,中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是借鉴国家制度制定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的法规最早是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9年,国务院颁布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人民调解这种群众组织形式在全国又得到了宪法的确认,1982年国家宪法第111条规定“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民间纠纷。”

  1954年条例和1989年的条例都是暂行组织条例和组织条例,只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完整地对人民调解的制度作完整的法律规范。本次制定人民调解法,是总结了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由司法部牵头起草的人民调解法草案。

  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法草案是一个非常完备的法律。1954年的暂行组织条例只有11条,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组织条例只有17条,而且都没有分章。这次的人民调解法一共是六章,最后通过的草案是35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国家的调解制度。

  最后,郝赤勇强调,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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