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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亮点: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8月29日02:0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以及批准香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等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人民调解法亮点

  1当事人享有拒绝调解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2任期三年可连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法律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3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包括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4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指出,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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