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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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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十六次会议视频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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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滚动][图集]

    贪官免死牌惹争议 称与国际接轨应看国情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详细]

    香港政改方案获通过 已完成所有法律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两项基本法附件修正案,标志着香港2012年政改方案已完成所有法律程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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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人大十六次会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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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人大十六次会议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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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人大十六次会议热点争议

    SPECIAL SUBJECT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
    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审议法案:
    首次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继续审议: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
     人民调解法草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审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报请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审议有关任免案…[详细]

    我来说两句

      第十五次会议:保守国家秘密法
    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修订后的保密法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这将改变长期以来只定密、不解密的状况。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极不超过十年…[详细]

    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详细]
    保密法规定网络发现泄密要上报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详细]
    保密期满国家秘密将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范围内,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提前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明确:“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果个别单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让公民查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不符合保密法的立法精神。”…[详细]
    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详细]
      第十四次会议:国家赔偿法
    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赔偿法修改草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详细]

    羁押人死亡看守所负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详细]
    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详细]
    赔偿委员会应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详细]
    国家赔偿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于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详细]
      十三次会议:国防动员法草案
    规定战争灾害预防等事项

      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等事项…[详细]

    保证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
      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本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详细]
    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国防动员法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详细]
    规定适龄公民有担负国防勤务义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详细]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提出国防动员建设指导原则: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详细]
      十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
    拟明确代表人数城乡同比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详细]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详细]
    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详细]
    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详细]
    选举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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