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分别予以批准和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一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天还表决通过了法律委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将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及其解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经过五个步骤:一是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三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关于2012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前四个步骤已于此前陆续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对有关修正案分别批准、备案后,五个步骤即全部完成。
回应
曾荫权:香港市民的愿望得到实现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于当天表示,这标志着此次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所有法律程序已全部完成,广大香港市民希望政制向前发展的愿望得到了实现。
曾荫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表示感谢。他说,香港市民就政制发展一同走过漫长的道路,这次是香港回归后首次成功根据基本法附件所规定的程序,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这实在得来不易,是许多人共同努力的成果。
他说,下一步要处理的是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选举办法和取消区议会委任制的香港本地立法工作,相信各方都会以香港的福祉为依归,全力做好有关工作。特区政府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会在今年秋季向特区立法会提交2012年两个选举办法的本地立法建议,希望有关草案能在2011年5月或之前通过。据新华社电
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调解法
“大调解”立法尚需观察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人民调解制度获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确认,此前多有讨论的“大调解”短期内恐不会进入立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和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法立法前和立法过程中,均有对“大调解”立法的意见。“大调解”主要就是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表示,“大调解”立法要在一个时期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再考虑相关的立法问题。
(责任编辑:李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