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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今后不再向个人征收(记者 陈峰 摄) |
亚心网讯(记者 刘书成 郭倩) 8月开始,新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这一费用由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缴纳。与此同时,停止向新疆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征收人民教育基金。
这是日前新疆政府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8月29日,记者采访了起草这一《办法》的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刘晓星,他详细介绍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标准、办法及征收后的用途。
刘晓星说,从今年8月1日起,原人民教育基金停止征收,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向新疆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以上三税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职工)收取。
为不增加新疆“三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担,特选取了全国各地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中最低的1%的比例。记者查阅了国内部分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取标准:江西教育附加费按“三税”2%征收,广东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甘肃则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说,地方教育附加由新疆各级地税部门代征,根据《办法》规定,从8月开始,“三税”纳税人在报缴当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需同时报缴三税税额1%的地方教育附加。
这也意味着,新疆“三税”纳税人除在原有按照“三税”税额3%缴纳国家规定的城市教育附加基础上,从8月1日起,新增了“三税”税额1%,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用以支持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及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刘晓星说,随着地方教育附加在新疆的开征,人民教育基金已全面停止征收并废止,因此有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时,均可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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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星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为新疆缴纳“三税”的单位及个人。
1996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为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出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征收人民教育基金。
随着国家以“正税清费”为原则逐渐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今2010年1月,国家财政部批准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筹措教育经费。由此,从今年8月1日起,新疆废止了人民教育基金,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三税缴纳多的地区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就多,反之亦然。在新疆,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地属于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缴纳较多的地区,相应的,这些地区筹集的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更多。
以一个一年缴纳1000万元营业税的企业为例,一年需要缴纳1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这笔费用由企业承担,不需要个人支付。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则以“三税”总额计征1%,以一个每月缴纳2000元营业税的个体户为例,每月需要缴纳20元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也就是说,全区各地州、市收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全部收归地方财政,不需要上缴自治区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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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 郭倩) 在我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对我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和征收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修建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
对于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不缴或者少缴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