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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罪,步子可以再大一些

来源:南方周末
2010年08月30日19:32

  减少死罪,步子可以再大一些

  作者: 受访:周光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采访: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本次刑法修改将废除13项死刑罪名,这一史无前例的大手笔触动了社会舆论对废除死刑问题的再讨论。本报记者对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披露此次废除死刑罪名背后的立法权衡与考量。

  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不仅仅是刑法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是个难题,得慢慢来。现在有的贪污受贿动辄上千万,如果不保留死刑的威慑,在中国现在这种状况下,要公众接受,的确是有难度。

  先废掉一些,看看社会宽容到什么程度

  南方周末:在中国68个死刑罪名中,有近一半是不用或者很少用的,这次刑法修改废除了13个,据您所知,立法机关是怎样考虑的?

  周光权:这次修改对未来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有很积极的意义,表明了中国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首先在增设新罪时,不会动不动就设死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国外对中国死刑问题的关切。

  法律起草部门之前做了很多调研,包括了解国外情况。他们做了个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将近50%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5%的国家,只在军事犯罪和战时犯罪中规定死刑;另外有20%的国家虽有死刑规定,但近十年来没有执行过,也就是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总的来讲,保留死刑的是少数国家,真正执行的是极少数。像美国2006年全国才执行50多个人,日本每年不到10个人被执行。在这些保留死刑、执行死刑的国家中,处死的人主要是手上有血债的罪犯。也就是说,主要对杀人罪适用死刑,这基本上是保留死刑国家的通例。

  这次我们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主要是看1997年刑法以后,有哪些是从来没用过的,哪些是用得很少的,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反馈了一些数据,有的是完全没有用过,有的是适用率很低,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南方周末: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曾建议运输毒品罪也应该废除死刑,但没有被采纳。还有哪些罪名进入过立法机关的讨论范围,最后没有被废除的?

  周光权:确实还讨论过一些罪名,但最后没有被废除。关于废除贩卖和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学者主要是考虑到贩卖毒品的人很多都是被利用的,这些人往往处于社会底层,为了挣几个钱,最后把命搭进去了。从法院的统计看,贩卖和运输毒品的危害相对还是很小的,不像制造、走私毒品的危害那么大。立法机关可能考虑到毒品犯罪在中国还是比较猖獗,拿掉死刑怕压不住。

  另外,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也是大家建议废除死刑的。但是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犯罪危害究竟有多大,以后还会不会大面积出现,还需要评估。立法者也有试探的意图,先废掉一些,看看社会宽容到什么程度。有的学者倒是觉得,30多个不用或者少用的死刑罪名可以一次性废除,步子可以迈得再大一些。

  社会矛盾突出是刑罚加重的社会背景

  南方周末:1988年,全国人大就提出中国刑法同世界各国刑法相比,死刑较多,应适当减少死刑。这个修法的设想为什么到今天才实行?

  周光权:我一直认为,最近30年的刑法立法,一直有一个特别大的压力,就是增加死刑,这是立法上绕不开的问题。特别是在增设新罪时,很多人都期待对尽可能多的罪名挂死刑。比如,两年前有的人就提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要规定死刑。这就导致我们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在制定单行刑法时,死刑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增加,刑罚总量加重。

  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特别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手段似乎更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两年前将绑架罪起刑点从10年降到5年,能够为社会所接受,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转折点,表明刑法立法并不只有重刑主义,并不只有一种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思路。

  立法上的选择不能完全按照公众直觉来

  南方周末: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立法者和专家们是怎么考虑的?

  周光权:法院反馈来的数据是,70岁以上犯重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每年全国也就几起,是个位数。

  刑事立法政策和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一样,要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因为这两类人比较特殊。老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都很低,反应迟缓,对他们犯下的错误,即便很重,刑法也要保持应有的宽容。另外,我们可以想象,一个70多岁的人,仍然去犯重罪,肯定有可以谅解的原因,实际上法官也下不了手。俄罗斯65岁以上的人犯罪,刑法就规定需要特别照顾。有个别国家甚至还规定,70岁以上的无论犯什么罪都不处罚。中国从古代开始就有对老人从宽的规定,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也规定,80岁犯罪的人不判死刑。1979刑法是在拨乱反正之后制定的,当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多,没来得及规定老年人问题。

  这次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重拾宽宥老人犯罪的法制传统。

  南方周末:包括对75岁老人不适用死刑在内,部分公众还是对死刑减少感到不能理解。

  周光权:这个很正常。对于死刑,公众的直觉和立法者的判断永远有偏差,全世界都是这样。有的欧洲国家废除死刑搞民意调查,结果发现,近80%都是反对废除的。立法上的选择不能完全按照公众直觉来,最后也还得做出跟公众直觉不同的决断。

  为什么在死刑问题上公众的直觉可能是不可靠呢?因为公众一般都是从自己亲历的、了解的个案出发,把个案的危害无限扩大,对什么人一定要判死刑有一个预断。立法者要制定普遍执行的考虑,它考虑的是通常的危害,不能以某些个案或者经过放大的个案作为出发点。有很多人认为,对盗窃罪要规定死刑,说有的人轻易偷盗价值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财物,危害很大,这就是把个案放大。立法不是要根据特例来立法,要根据普遍的情况来立法。

  贪污贿赂罪的死刑是一个政治问题

  南方周末:这几年贪污贿赂罪实际被判死刑的很少,大多都是死缓,不少学者呼吁参照国际惯例对贪官废除死刑,但这次修改对此问题没有任何突破。在涉及死刑的法律修改上,中国的立法者也不可能不考虑公众的直觉。

  周光权: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不仅仅是刑法问题,还是一个政策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的问题,所以,这是个难题,是舆论的焦点,得慢慢来,在这个问题上,可能立法者确实考虑或者说尊重公众的看法。

  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执政根基,危害要大一些。加上现在有的贪污受贿动辄上千万,如果不保留死刑的威慑,在中国现在这种状况下,要公众接受,的确是有难度的。事实上在中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即使保留了死刑,也不会导致滥用。从长远看,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是可以讨论的,并不是说这次没有取消,以后就要永远保留。

  死刑废除要分步走

  南方周末:据说全国人大在这次修法前做了一些民意调查,结论如何?对这次以及未来废除死刑罪名有什么样的参考价值?

  周光权:民众对废除死刑这样的议题还是很敏感的,但是对于死刑问题的宽容度比三四年前好了一些。所以说,最高法院控制死刑也为这次立法上废除死刑罪名创造了条件。

  中国死刑废除要分步走,这次废除的13个罪名,大多数都是发案率低,废除后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震荡,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不会产生负面效果的。但是,像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这次都不在考虑范围内。接下来可能就是非暴力的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等都可以考虑。第三步是部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当然,这些罪也比较特殊,跟政权根基有关,说不定会永远保留死刑,不好评估。

  南方周末:一直有人担心死刑少了,社会治安会有所恶化,怎么看待死刑的控制跟社会治安的关系?

  周光权:杀人犯难道不知道“杀人者死”的道理?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我想这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因为大家都有侥幸心理,都认为自己不会出事。犯罪人基本上不是以刑法有无死刑的规定去选择要不要犯罪,减少犯罪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现在经济犯罪为什么能取消一部分死刑,就是因为很多犯罪即使不靠死刑,靠改革,靠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可以预防。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话,对于今天的中国,还是适用的。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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