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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界专家:减少死刑罪名是对人权尊重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0年08月30日05:46
  本报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相关问题采访刑法界专家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从1997年颁布新《刑法》至今,已走过了13年。期间出台了8次刑法修正案。从1999年12月25日开始颁布了第一次刑法修正案,2002年一年之内就两次颁布刑法修正案。为什么频繁地颁布刑法修正案?每一次修正案的背后,折射了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华西都市报记者对此采访了刑法界专家。

  八次刑法大修大都涉及市场经济犯罪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一),这也拉开了刑法大修的帷幕。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中提到,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做补充修改。

  其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提到,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5年至2009年总共出台了三次刑法修正案。对信用卡犯罪;对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工作人员以工作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从事犯罪活动的惩罚。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随着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很多新鲜事物不断出现。比如说期货、证券、信用卡等等,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迅猛发展起来的,此前颁布的刑法中,这些经济问题没有凸显出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必须随时关注这些领域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这是立法机构频繁出台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原因。

  每一次修正案折射出当时的社会背景

  2001年8月31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二)规定,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

  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专家观点:

  据洪道德教授分析,2000年前后,我国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但很多人为了个人利益,毁林毁草,导致荒漠化严重。而此前颁布的法律中对这种滥伐滥采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大,因此专门出台刑法修正案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专家观点:

  据洪道德分析,这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可能与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石家庄的特大爆炸案有关,这起案件造成了108人死亡,38人受伤。

  取消13个死刑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洪道德教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不断地通过刑法来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

  由于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调研开始到出台一部法律需要很长时间,往往是一部法律出台了,又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立法永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而刑法修正案可以用“时间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滞后。

  洪道德教授说,刚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被取消的13个罪名的受害人均没有个人,也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旧被保留了死刑。洪道德说,“有人认为,减少死刑罪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比如杀人罪的最高刑法就是死刑但依旧有人以身试法。因此减少死刑罪名和犯罪率上升并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取消对一些根本就不需要用死刑来制裁的罪名,正是对人权的尊重。”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寰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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