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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需要的民意参与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1日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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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伟

  前不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因涉及面广、触及死刑等敏感问题,各方争议较大,未有提交会议表决。会议决定公布“草案”及说明内容,在未来的一个月里,公开向社会各界群众征询意见。这是刑事立法慎重、民主、公开的体现,值得称道。

  其实,在会议审议“草案”并透出将对刑法典内容进行多方面重要修改的信息以来,人们除了关注修改内容本身之外,其实也关心着立法自身的一些问题。

  自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以来,我国已有一个补充规定和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节奏已属频繁。但以往的一系列补充、修正,毫无例外的是针对刑法分则中某些具体犯罪和刑罚所进行的局部调整,几乎没有涉及到总则的内容。刑法总则大多关乎定罪量刑的全局,因而,需要保持应有的稳定。所以,当总则规范涉及到的刑法基本原则、制度、体系等要进行变动时,就会涉及到“总体性”的某些大问题,需要慎之又慎,或许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全会去进行讨论。

  因此,立法机关讨论消息一出,便已显示出与人们心理预期的较大差异。尽管“草案”也有对分则具体罪刑内容的补充、修改,但它涉及调整总则刑罚的内容和对一批犯罪死刑的废除,应该是重大且具有全局性意义的。

  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拟废13个“死罪”,占到我国目前刑法死刑设置总量的五分之一。其改革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同时,又涉及延长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加重、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管制刑执行内容和死缓减刑、缓刑执行、减轻处罚、累犯、坦白等多项总则规范的内容。据笔者统计,“草案”文本篇幅就达六千五百余字。因此,已经远远超出一般人观念上的“部分”、“局部”修改的概念。

  加之此前的法案起草处于“严格保密”状态,给社会释放的信息极少,广大民众甚至不少专业人士都感到十分意外和突然,缺乏应有的准备,似乎也没有听到更为有理有据的立法理由的说明和分析。因此,匆忙提交会议表决,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确实条件尚不成熟。

  刑法典总则内容的修改,往往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变动与定型化和定罪量刑基本原则的调整、刑罚体系的改变等,有着直接的关联,需要整体布局,通盘考虑。而死刑的“批量”废除,更是一件大事,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全面、审慎地加以研究,更应该有广泛、充分的讨论,而不能仅在专业人士的“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因此,当法案草案进入立法程序,在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上引起激烈的争论,甚至观点对立,显然也很正常。当然,会议最终决定将这一“草案”向全民公开,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当属明智之举,这与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要求是完全吻合的。

  应该看到,死刑的削减是一种趋势,但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有节奏地分步进行,也要充分顾及民众的普遍感受和反应。例如贪污受贿一类的犯罪,它们虽没有直接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再犯率也近乎于零,但是不是就马上取消死刑?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对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社会反响强烈,公众深恶痛绝,目前依然常见高发,国家也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厉处罚来表达坚定的反腐败立场。对于这类社会严惩呼声极大的犯罪,立即废除死刑显然有困难。而对于仍然保留死刑的犯罪,则需要通过立法上的修改调整,去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条件、情节和提高证据证明标准,以便为下一步在法律上取消死刑设置做铺垫和准备。

  刑法总则规范和死刑罪名的修改,事关刑事政策思想和法律未来发展的“大局”,需要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之路,应当在法律理性与民众情感、法治趋势与社情民意之间,寻找到真正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支点。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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