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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家明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1人死缓2人无期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03日18:26
  新华网重庆9月3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李家明等2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共判处1人死缓2人无期,该组织13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18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家明伙同陈杰、谭兴(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纠集朱兴委等刑满释放人员和朱文军等无业人员,在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青山、丛林等地农家乐、万盛宾馆及“独上西楼”茶楼等地开设赌场,大肆敛财400万元,并给其成员定期发放工资。同年6月30日,李家明和陈杰、谭兴等人为争夺赌场势力范围,纠集犹明平、黄奇、尹捷等人持械在万盛区新爱情桥与开设赌场的张伟犯罪团伙成员田云波等人进行械斗,并将田云波砍成重伤。同年8月30日,李家明、陈杰、谭兴共谋至张伟等人开设的赌场强行占股,遭到张伟拒绝后,李家明即授意该组织成员对张伟团伙的人员进行报复,与对方多人发生械斗,致1人死亡,3人重伤。为扩充经济实力,李家明以组织暴力为后盾,利用其承包经营重庆市万盛区通汇典当有限公司典当行进行非法经营,对不能及时还款人员实施殴打,违法发放信用贷款600余万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计130余万元。此外,李家明还纠集被告人吴贤德等人利用其组织的强势地位,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家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朱文军、金国忠、朱兴委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瑜、张松、李明建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家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万元。

  同时,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兴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13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其余4名非“涉黑”被告人中,李明武、姚能明、张治平三人因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黄越因窝藏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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