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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不执行法院裁定被罚款30万 发函表示歉意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0年09月09日02:24
湘潭市国土局拒绝执行湘潭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法院多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仍然未执行,因此被处以30多万元的罚款。图/记者李志宏

    湘潭市国土局拒绝执行湘潭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法院多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仍然未执行,因此被处以30多万元的罚款。图/记者李志宏


  国土局不执行法院裁定被罚款

  本报记者李志宏 湘潭报道

  2006年12月,湘潭市中南布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公开拍得湘潭市广云路41号原湘潭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湘潭市中院民事裁定书随后确认了该公司对这宗土地的所有权。此后,湘潭市中院多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湘潭市国土局为中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后者一直拒绝执行,湘潭市中院对其处以30多万元的罚款。

  湘潭市国土局近期向法院发了一份工作函,一是表示歉意,二是将重新评估该宗土地后再挂牌上市交易。

  160多万元拍得一宗土地

  中南公司出示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2006年6月,湘潭市中院、国土局和中南公司等16家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关于解决该市轻纺用品大市场(中南布市)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会议要求湘潭市中院尽快完成被查封的广云路41号的拍卖工作,使该地成为轻纺用品大市场建设用地。

  不久,湘潭市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宗土地,湘潭市国土局提供红线图,中南公司最终以162.93万元的竞价拍得这宗土地。同年12月,湘潭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并要求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将其过户给中南公司。

  拿着法院裁定书不能过户

  当中南公司拿着民事裁定书去湘潭市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国土局认为法院委托拍卖无效,拒绝办理。湘潭市国土局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让应报湘潭市国土资源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研究。

  国土资源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先后4次开会审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决定将该宗地和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并上市交易。中南公司与湘潭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订了挂牌出让委托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此次挂牌拍卖流标。

  此后,中南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委托挂牌拍卖,认为该宗土地是经过法院拍卖合法取得的,要求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今年6月21日,湘潭市副市长谈文胜听取对该宗地的情况汇报后表示,拟按2008年新的基准地价系统评估该宗土地价格,经相关部门审批后重新上市交易。目前,湘潭市国土局正在进行重新上市的前期工作。

  法院认为拒绝执行属违法行为

  湘潭市中院执行局表示,湘潭市国土局负责人当时参加了关于解决该市轻纺用品大市场(中南布市)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对会议纪要的内容也予以认可,因此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湘潭市国土局也是认可的,拍卖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自民事裁定书生效以来,湘潭市中院多次向国土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后者一直拒不执行,也未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为此,湘潭市中院对国土局处以30多万元的罚款。

  今年7月7日,中纪委、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国土资源部等19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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