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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代表应有适当的职务津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1日08:37
  本报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现行代表法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部分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代表履行职务,应由国家发给适当的职务津贴。

  基层代表履行职务有一定困难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建议,将现行代表法规定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修改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期间享受代表职务津贴,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这是很多基层代表很关心的问题。”王明雯代表说,代表职务津贴问题,准确地说,是一个恢复代表职务津贴规定的问题。

  她介绍,20世纪50年代,人大代表享受某种意义上的职务津贴,那时候叫“车马费”。后来强调代表要为人民服务,不应当拿任何津贴,所以就把这个职务津贴取消了。在代表法起草过程中,代表职务津贴问题又被提出来。对此,王汉斌同志在1992年4月1日所作的代表法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作了这样的解释:“关于代表的职务津贴,在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时候,代表法没有作出代表应享受这方面权利的规定,如果将来国家财政富裕了,也不是不可以考虑赋予代表领取职务津贴的权利。”

  “现在我们国家财政已经富裕了。为了方便代表工作,也为了体现社会公平,鼓励代表积极履职,应当提供一定的职务津贴。”王明雯代表说,还有一个理由是:随着选举法的修改,将来基层代表会大量增加。

  2009年,王明雯代表曾提出关于制定药害责任追究与救济法的议案。当时,她专门到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研。

  “当时我是到中央电视台录制一个节目顺便去的。如果不是顺便,我得专门从西昌飞到北京,机票等差旅费用找不到地方给我报。”王明雯代表说,“我毕竟是一名教授,自己贴点钱也无所谓。但我们有很多基层代表,他们要履职就会面临经费方面的困难。”

  王明雯代表认为,代表法修改应该带有前瞻性,下一步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基层代表将大量增加。因此,在代表法中应当对代表的职务津贴加以规定。

  规定职务津贴有利于代表履职

  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根据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需要,由国家发给适当的职务津贴。

  她的理由是,代表履职过程中电话费、邮寄材料费、开汽车的汽油消耗等应给予补贴。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袁昌玉当了四届人大代表。她在谈到代表履行职务问题时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有高度的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无偿工作、无私奉献。代表法实施18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财政收入也有很大增加。因此,建议在修改代表法过程中,对代表享受职务津贴问题加以考虑,以增加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应明确给人大代表提供履职津贴。”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王晓琳说,这是代表关心和呼声比较高的问题。

  她说,我国的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绝大多数都有工作岗位,但不可忽视基层一线的代表,在履职中要付交通费、纸张费、通讯费。如果规定有履职的津贴,他们可以更好地履职。

  代表履职经费应有明确的标准

  辽宁省兴城市四家村党总支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成来自基层,已担任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是他当代表的第23年。

  “关于保障代表经费问题,草案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标准。”张文成代表说,“我当人大代表23年,不知道每年有多少代表经费。这种财政支出要公开、透明,应有一个具体、明确标准。”

  何晔晖委员也认为,对代表履职活动经费问题应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目前,五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活动经费千差万别。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近年来虽然有所提高,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然比较紧张。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代表经费可能更紧张。建议五级人大代表大体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代表依法履职。

  明确乡镇人大代表的经费问题

  金硕仁委员建议,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代表的经费问题。

  “现在全国有多个省实行乡财县管,乡里没有一级财政,没有财权。”金硕仁委员说,草案规定,本级财政中应列入代表活动经费的预算,那么乡镇怎么办?乡镇代表在全国各级代表中数量是最多的,作用也很重要,但是基本没有落实代表经费。

  因此,金硕仁委员建议,把乡镇代表工作经费问题规定到代表法中,具体规定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背景资料

  国外议员的待遇

  国外议员大多是专职的,担任议员后必须放弃原有的工作,一般不得从别的地方获取报酬。因此,为保障议员行使职权,保持政治上的独立性,各国大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议员应当享受的待遇,并以薪金制及其他补贴的形式为议员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保障的水准。

  一、给付一定的年薪

  年薪的规定方式和标准,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议员享有年薪的权利,由法律另行规定具体数额。有的国家则在宪法中具体规定议员年薪的数额。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议员有权领取适当的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领取相当数额之岁费。日本国会具体规定,国会议员岁费不低于相当职务级别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薪金。两院议长与内阁总理大臣的薪金待遇相等;两院议员与各部政务次官相等。

  二、享有津贴待遇

  津贴是对年薪的补充,而且数额有时甚至高于年薪水平。德国、希腊、澳大利亚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议员的津贴待遇。有的津贴用于特定的项目,如出席会议的旅途津贴、会期住房与伙食津贴、赴外考察津贴、医疗补贴、房费补贴等。各国规定议员获得津贴的标准、方式不同。澳大利亚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津贴为每年400英镑,从就职之日起计算;法国是根据议员的出勤情况给予相应的职务补贴;希腊则规定缺席者扣津贴,即议员的津贴实际包含出席议会会议的费用。

  陈丽平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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