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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1日08:39
  本报记者陈丽平

  备受关注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从多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加强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加强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和物质保障。

  分组审议时,部分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建议在这一规定中增加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哈斯巴根委员说,现在有些代表参加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不给代表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个体私营企业,这个问题特别突出。因此,增加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必要。

  需明确规定重点建议如何办理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是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她从七届开始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已经是第五届,亲历了代表法从无到有的过程,也亲身感受到代表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在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全国人大代表这些年,姜健平均每年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十几个、代表建议几十个。

  “我深切感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姜健说,现在,每年她都要参加几个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参加由副委员长带队的执法检查,还要参加承办单位的重点建议调研。

  “重点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创新性的制度。5年多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姜健建议,将重点建议的办理和督办写入代表法。

  姜健提出,具体条文可以规定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进一步规范代表工作机构设置

  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专门的代表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代表工作机构,但一人一委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哈斯巴根委员建议,修正案应当为代表工作机构的设置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应当提供代表小组活动的场所

  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建议,在上述规定的后面增加规定:“代表小组活动应当有计划、有制度地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代表小组提供活动场所。”

  “现在有的代表小组活动很随意,没有实质性内容和效果,应规定代表小组活动要有计划、有制度地开展,要提供代表小组活动的场所。”柏苏宁以江苏为例介绍,江苏在城乡普遍建立了“人大代表之家”,使代表活动做到有阵地、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有学习书刊,代表活动已生动活泼地开展起来。

  背景资料

  国外有关议员人身保护的规定

  人身保护是指议员具有司法豁免的权利,即非经议会批准不受拘留、逮捕或审判的权利。这项特权是从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发展而来,确立初期主要是为了确保议员在参政议政时不受封建势力的迫害,后来主要是为了确保议员不受无根据的司法干扰。

  关于人身保护的期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议员任期内,如西班牙、希腊、古巴等国都规定,议员在整个任期内,无论是议会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都享有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二是在议会开会前后和议会会议期间,如韩国、美国、比利时等都规定,议员只在议会会议期间才享有人身特别保护,闭会期间则不享有。

  关于人身保护的内容,许多国家规定主要是对议员的人身自由的保护,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法国、德国、希腊、韩国等。有的国家还规定,禁止对议员进行人身搜查,禁止对议员的一切起诉行为,如俄罗斯、比利时。大多数国家规定议员的免捕权只是在刑事犯罪方面有效。而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英国,其对议员的人身保护,只限于不得因民事案件而逮捕议员,如议员有犯罪行为,则仍可被捕,只是逮捕机关在逮捕后,必须立即通知议院。

  为防止个别议员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许多国家在确认议员享有人身保护的同时,都作了一些限定。大多数国家为制止即时的犯罪行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规定现行犯不受人身特别保护。德国规定,在犯罪时当场拿获或在犯罪次日内拿获者除外。

  关于采取限制人身措施的批准程序,大多数国家规定必须征得议会的许可,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许可程序。越南规定,国会代表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起诉。如果国会代表因严重犯罪而被拘留,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国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国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理和作出决定。此外,为了确保公正审判,个别国家还特意提高了审级,规定对议员的审判要由最高法院或者其他高级别法院来进行,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审理众议院议员或共和国院议员的刑事案件。西班牙、挪威等国亦有类似规定。

  陈丽平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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