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免予行政处罚
本报讯(记者 刘欣荣 甄海霞 通讯员 王敏)记者昨日了解到,为彻底清除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决定在全区开展清缴问题乳粉工作。
所有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未经检验的含三聚氰胺的乳粉。
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上缴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凡在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和所有生产经营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举报藏匿、销售、使用上述问题乳粉的行为,对举报经查实的将依法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自治区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自治区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自治区卫生厅举报电话:0471-692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