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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一干部受贿4万元购物卡 专家建议行实名制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9月15日05:12
  张捷 耿莉 彭昊 购物卡最为新型的消费方式正逐渐成为时尚,逢年过节,很多人都选择将赠送购物卡作为向亲友表达心意的方式,一来购物卡体积小,自己送起来方便,别人用起来也方便;二来别人可以用卡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作为礼物更加实在。不过,也有人正是看中了购物卡的方便,竟将它作为行贿的首选方式,令不少位高权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陷“卡门”。近日,苏州金阊法院就审结了一个特殊的受贿案件,被告人林某所收的近4万元贿赂中基本上全是逢年过节“朋友”赠送的购物卡。

  购物卡绊倒后勤“总管”

  从西北一个偏僻的农村走出来的林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了苏州某职业学校,凭着一股子朴实、勤奋和能耐,林某很快得到了领导的赏识,1999年,刚刚三十岁的他就当上了学校后勤与基建处的负责人,随着手中权力的扩张,他结识的圈子越来越广,搞装修的、做服装的、办食堂的,这些人多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喜欢和林某做朋友,二是作为朋友,逢年过节的时候喜欢给林某送点“心意”——少则千元,多则数千元的购物卡。

  通过“礼尚往来”,这些“朋友”也分别从林某负责的学校基建工程和采购工程中分得了“一杯羹”。2009年,学校展开了排查廉政风险的专项治理活动,根据职工反映,学校纪委对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林某交待了收受购物卡等财物的事实,并按购物卡金额退出了3万多元款物。但直到此时,林某仍坚持这些购物卡不过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

  金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系在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又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按《刑法》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林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成受贿者收过购物卡

  此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金阊法院刑庭庭长孙华。他说,近年来,受贿案件中涉及以购物卡为受贿标的的案件比例正在逐步上升,有八成至九成受贿案件的被告人曾经收受过各种形式的购物卡,其中有相当比例的被告人收受的贿赂全都是购物卡。

  购物卡之所以成为贿赂的新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体积小,与普通财物和现金相比,购物卡收受方便,不张扬。第二,风险小,购物卡流通环节不规范,通常不记名,侦查难度大。第三,顾虑小,如果当面点钱,似乎是赤裸裸的权情交易,但购物卡名称特殊,符合“遮羞”心理,行受贿双方都容易接受。也正是这一原因,使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购物卡当作是“人情往来”,认为顶多算是违纪,即使发现了只要退还或者上缴廉政帐号就没事了,这导致购物卡一再成为隐性腐败的载体。

  孙庭长指出,这种认识可谓大错特错,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购物卡可以按卡面价值换取商品,价值确定,属于有价支付凭证,其卡面的实际价值一般可以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官:

  最好推行购物卡实名制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区别通常意义上的人情往来和行受贿,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数额上明显超过一般人情往来的金额;二是送卡人与收卡人有业务往来,送卡人有明显的请托事项;三是收卡人只收受,不回赠,不具备人情往来互惠平衡的特征。本案当中林某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如果不是自己手中的权力,这些“朋友”不见得给自己送如此多的“人情”。

  谈到如何遏制此类犯罪,孙庭长认为必须同时解决好自律和他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最好能够推行购物卡实名制或者商家与银行联合发卡制,建立购物卡监管体系,保证购物卡所属权益和使用明细的透明化;另一方面,要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让其认识到收受购物卡也是犯罪,对“卡门陷阱”产生足够的重视。只要规范好购物卡治理的各个环节,购物卡行受贿案件必然有所收敛。

  张捷 耿莉 彭昊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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