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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宜从死刑入手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6日07:04
  法治观察

  游伟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提请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初审后,已经开始在社会各界做为期一个月的征询意见工作。法学界、司法界与普通民众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自己对刑法修改的意见,似乎已经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样态。

  自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至今,我国已有一个“补充规定”和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加之此前制定的若干个立法解释,刑法的修改频率已差不多接近每年一次。因此,也有不少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对一部法律如此频繁的修改颇多议论,对司法的稳定性也多有忧虑,不少人士建议应当再多花些时间,对刑法进行一次整体审视,在新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重修一次刑法,并加强其内部体系的整合和协调,避免局部修订带来规范冲突和体系失衡的现象。但就具体问题而言,笔者注意到,涉及死刑存废和实际适用的问题,依然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草案”拟废除的“死罪”共13个,占到我国死刑总量的五分之一,主要涉及非暴力犯罪。对此,人们似乎已有共识,即拟废死刑的犯罪,大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已极少适用死刑,有的甚至从来就没有判过。比如“传授犯罪方法”这个罪名,是在1982年9月声势浩大的全国“严打”活动中创设并规定死刑的,这个罪原本就极少使用,从来未曾有过死刑判决,其死刑立法犹如虚设,根本没有保留必要。而像盗窃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对死刑适用做了严格限定,至今也没有用过死刑。相关省市的犯罪统计分析,也未显示盗窃犯罪率存在由此攀升的迹象。这也从实证的角度说明了对其取消死刑的必要性。

  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犯罪的死刑,在实践中适用数量少、犯罪率亦未攀升,即应该是具备了取消的条件。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公开的、充分的数据去向公众论证、说明。在削减死刑的问题上,引导民意正确认识的最好方式,其实就是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另一些危害性相当、构成要件相似的罪名要不要取消死刑的问题。由于刑法中的犯罪是一个“体系”,看来下一步,确实需要进行犯罪社会危害量的“类比”研究,进而使刑法中的死罪存废大致保持平衡。

  从发展趋势上讲,死刑确应严格控制在已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公共安全重大危害的犯罪范围内。但这有一个民众逐步理解和接受的过程。民众的死刑观念,会直接影响到立法和司法。所以,我们对死刑问题的讨论可以再开放一些,让更多理性讨论的声音能够为公众听知,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学术层面上或者少数“精英”的范围内。

  我一直主张取消死刑罪名不可迈太大的步子,更不能一步到位。像贪腐之类的犯罪,虽不直接涉及人身利益,再犯率也近乎于零,但公众深恶痛绝,并且依然处于“高发”状态,国家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也应以严惩表明坚定的立场。所以,就不宜释放相反的信号,不应立即废除死刑。

  而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我觉得目前更需要做的是经过对各种“死罪”的梳理,通过法律修正,去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情节和建立更高要求的证明标准,以为减少实际判决和下一步取消死刑,做必要准备和实证铺垫。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的修改必须着眼于长远,不能太过“功利”,应当真正从社情民意的实际出发,在适当取消部分罪名死刑的同时,应当更侧重于增设死刑适用的严格条件。只有通过刑法的整体性修改,实施循序渐进的“两条腿”走路的方式,才能真正达到全面控制死刑裁决数量的目标,也才能获得民众更为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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