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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要对学术保有一份敬畏之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27日06:53
  本期撰稿人乔新生

  北京警方日前宣布,方舟子、方玄昌被打案告破。方舟子、方玄昌通过网络、媒体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的学术成果进行打假,导致肖传国未能升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于是,肖传国指使他人进行报复,继伤害方玄昌后,又花10万元雇凶对方舟子出手。目前肖传国已被警方控制。

  此案对方舟子和肖传国来讲都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悲剧,而对整个社会来说更是如此。也许我们应该从这场悲剧中学会一点东西,为学术争论保留一个自由的空间,无论是舆论、司法,还是权力都应该对学术问题保有一份真诚的敬畏。

  首先,学术争论要通过学术的手段解决,而不能搞舆论审判,更不能搞人身攻击。评价学术成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因为少数人怀疑学术成果,而全盘否定学者的研究结论;也不能因为多数人作出肯定的评价,而认定学术成果白玉无瑕。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人都可以对学者的成果提出批评意见,但是,批评者必须拿出具体的证据材料,怀疑不能成为否定学术成果的理由。

  我们的社会应该为自由的学术争论提供一个平等自由的学术平台,社会舆论不应介入到专业性很强的学术问题中去;更不能把学术争议从一开始就当成一个道德问题来评价,这样做有违公平。肖传国与方舟子涉及的争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这样的问题由社会舆论进行评价,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无聊的举动。假如允许这样的批评方式存在,那么,科学就很难向前发展。

  其次,司法介入学术之争要有一个边界和底线,司法只能就法律问题进行判断,而不能就学术问题进行裁决。当侵权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之后,一些法官试图以司法审判的方式对科学问题作出鉴定,这是司法的越位。法官不应该对双方争议的学术问题发表任何意见,而仅仅应该对双方言论是否涉及民事侵权作出裁判。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发表意见的时候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直接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格权,那么,法官应当毫不犹豫地判决侵权成立,并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法官不能面面俱到,对案件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因为法官不是科学领域的专家,当法官就科学研究结论正确与否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就已经背离了法律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不适当地介入到科学领域,成了学术争论一方的帮手。

  最后,这个案件的悲剧意义还在于,以方舟子和肖传国为代表的中国当代学者面对的是社会转型时期相对混乱的学术环境。政府试图通过各种方式重建科学秩序,但是,由于政府权力的不当介入,导致中国的学术界丧失了应有的风骨和自治能力。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学术混乱,学者道德失范的问题不能依靠所谓的学术打假,也不能依靠所谓的新闻监督,因为很难保证学术打假不会掺杂个人恩怨,也很难要求新闻记者具有专业科学素养。他们的参与可能不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不断地转移公众的视线,掩盖真相。事实上,在这一案件中,学者的学术成果究竟是否应该得到肯定,已变成次要的东西,人们关注的焦点早已集中在这场法律纠纷的胜负上面。

  在科学面前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谦卑的姿态。对于行政机关权力的不当介入我们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科学的发展允许失败,科学的发展需要奇思妙想。假如没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科学的精神必然会被异化。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应当尽快建立学术界的自治团体,并且不断完善学术规则,以公开的学术听证会代替各种形式的打假活动,鼓励学者将所有的学术成果通过互联网络展示出来,接受全世界科学同行的检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应当尽快修改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社会科学学部委员的评审规则,防止权力机关介入到科学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强化学界的道德意识,才能逐渐地改变中国科学界混乱现象,促进中国科学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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