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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球哥”遭遇煤炭稽查 罚款1300元实为保护费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0年09月29日09:12

  本报濮阳讯 用自家的机动三轮车给姑姑送煤球,没想到被县煤炭稽查拦截,以未办煤炭经营资格证为由强行扣车、扣手机,在交纳1300元罚款时,所开具的票据未注明罚款时间,且稽查队长亲自收钱。9月28日上午,被罚得直哭的清丰县“煤球哥”曹某向本报反映,称一车煤球被罚得所剩无几。采访中,濮阳市商务局工作人员称,农民用三轮车送煤球无须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此罚款不应该。

  “煤球哥”半路遭拦截

  据清丰县仙庄乡西阳町村一“煤球哥”曹某介绍,9月26日上午10时许,自己用家里的三轮车给10公里外的姑姑家送煤球,当行至清丰县高堡乡十字路口时,突然遭到一面包车拦截,四五名自称是清丰县商务局煤炭执法大队的男子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之后以“未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为由,强行扣车,同时还扣留了“煤球哥”的手机一部。

  稽查队长现场收钱

  9月27日上午,“煤球哥”的家人到清丰县商务局煤炭稽查大队接受处理,被告知,要予以从重处罚,其原因是“煤球哥”拉的一车煤球是仙庄乡一个体煤球厂生产的,该煤球厂未向稽查大队交1000元“办证保证金”,因此要对给该煤球厂运送煤球的车辆进行处罚。

  在交涉无果后,该稽查队长孟某叫来会计开具了一张盖有清丰县商务局公章的河南省罚没款收入统一票据,罚款1300元的理由为“未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产品经营”,但票据未注明时间,且该队长孟某亲自在办公室现场收钱。

  商务局:此罚款不应该

  昨日上午,清丰县商务局煤炭稽查大队队长孟某称,对机动三轮车运输煤球罚款依法有据,根据《煤炭法》第51条规定,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此事中,曹某利用自己的三轮车为煤球厂送煤球,是参与煤球厂的经营行为。

  对此,昨日濮阳市商务局商改科一工作人员称,农民个人用三轮车送煤球无须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煤炭稽查仅限从事煤炭生产、加工的企业,此罚款不应该。

  “这是典型的公路三乱,罚款严重违法,属查处范围!”针对此事濮阳市纪委一负责人表示,正常稽查收费应遵从“收支两条线”要求,罚款50元以下可采用简易程序,但超出数额者应直接交至财政专用账户,不得现场收费。

  煤炭稽查,变相收取“保护费”

  在仙庄乡,多家个体煤球加工厂点负责人称,因办证涉及土地、环保、质监等部门审批,极为麻烦,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等手续,只能私自生产。

  据仙庄乡煤球从业者称,仅清丰县仙庄乡境内,就有高家、杨庄、西阳町等村庄的近10家个体煤球生产点,多数厂点均未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但多数厂点均按商务局稽查大队要求,每年交纳了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办证保证金”,即一年时间内办证退款,不办者没收该保证金。但令个体煤球厂得到的保证是,在交费的一年时间里,县煤炭稽查对交费厂点不再进行任何查处,不交费者一律严查重罚,直到交钱为止。

  “这也是变相收取保护费,属严重违纪行为!”针对现象,濮阳市纪委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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