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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原财政局局长被诉受贿 二审否认指控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9月29日15:28

  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退休后,却被指控收受房屋,普陀区原财政局局长崔世昌因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崔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法庭上,崔仍全部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今年65岁的崔世昌曾于1993年到2005年期间担任普陀区财政局局长。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11月起,某房产公司曾向普陀区政府申请招商引资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时任普陀区财政局局长的崔世昌利用职务便利,让该房产公司获得了区财政优惠政策并兑现该优惠。

  之后,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投桃报李”,于2005年10月将一套房屋交付给崔世昌,产权人为崔世昌之子。2006年,崔世昌之子将该房屋以80万的价格出售。根据评估,该房屋在2005年10月价格为73.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崔世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今年8月,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崔世昌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崔世昌不服提起上诉。在昨天的庭审中,崔世昌表示,自己担任财政局局长13年始终廉洁奉公,从未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的行为。该房产公司获得优惠政策是由区发改委审批的,自己作为财政局局长只是履行程序性会签。

  对于被指控受贿的房屋,崔世昌辩解,该房屋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曾将购房款付给周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该房屋是烂尾楼所以价钱便宜,当时总价为30万元。尽管周某坚持不要钱,自己还是和普陀区环保局原局长殷某一起到周某家中,将现金30万支付给周某。

  对于崔世昌的这一说法,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周某和殷某的证词均否认了这一说法。殷某表示从未去过周某家,周某表示从未收到30万元现金。昨天,市二中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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