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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可再生育 细则已出

来源:青海新闻网
2010年10月01日19:46

  青海新闻网讯 9月30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提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在特殊阶段、特殊事件,针对玉树灾区特定困难人员出台的一期再生育特殊政策。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然条件艰苦、经济发展滞后,“4.14”地震给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人员伤亡残重,一些家庭失去了子女或伤残。及时对灾区人口再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对于帮助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把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特殊人文关爱送到伤亡家庭,有力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9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玉树地震灾区伤亡家庭再生育的意见>的议案》后,高度重视,立即交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及时调整常委会会议议题,增加了审议该项议案的内容。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议案进行了深入审议,一致认为,议案中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玉树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实际,可操作性较强。据此,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定,将颁布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现行再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施行、震后再生育特殊政策、生育间隔和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等方面分项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根据灾后家庭现存子女的数量和伤残程度,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继续执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是因地震造成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的,根据本人意愿,分五个方面的情况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依据现有子女状况,按照省条例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数合计不超过三个的;城镇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三级以上伤残,按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三是考虑再生育妇女年龄等因素,规定凡符合本决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受四年生育间隔限制。四是针对已做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有再生育需求的,提出给予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等工作。(作者:陈锦花)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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