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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利用司法诉讼挑战贸易保护壁垒获突破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12日19:43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 王希 王洪江)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11日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商务部停止对一家中国企业的反补贴税令表示欢迎和赞赏,认为该判决“无疑标志着中国企业利用美司法审查机制挑战和质疑美商务部反补贴的错误做法取得阶段性成功”。

  两年庭审,三次有利判决。勇于挑战美国商务部歧视性做法的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河北兴茂)在不懈坚持中迎来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胜利: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0月1日就该公司诉美商务部一案做出终裁,要求美商务部停止对原告企业的反补贴税令。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判决结果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争取公平待遇上取得突破,在当前“中国制造”遭遇摩擦增多,贸易保护手段频率增高、手段翻新的背景下意义重大。

  更重要的是,尽管该判决还需要美国商务部采取行动加以执行,美商务部也可能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但是美国国际法院在一审终裁以及此前的两次裁决中都支持了中方的抗辩主张,表明美国行政机关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不合法。

  事实上,美国国内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调查的做法,并在司法诉讼中确认为判例。

  然而2006年11月美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的恶劣做法仿佛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自此,从各类钢铁产品、复合编织袋,到亚硝酸钠、热敏纸,双反调查已经成为美国对华产品频繁使用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 2008年9月,美国商务部发表征税法令向中国输美非公路用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其中,河北兴茂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分别为29.93%和14%。

  美方征税法令颁布3天后,河北兴茂即将这一歧视性的错误做法起诉至美国际贸易法院,让美商务部坐上了被告席,并最终运用贸易规则武器捍卫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2009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审法官、首席法官雷斯塔尼在首次判决中表示,美商务部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会存在双重救济,是“不合理的”,因此是“不合法的”,并在之后的两次判决坚持了基本相同的观点,一审最终判定美商务部终止对原告企业的反补贴税令。

  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方敦促美国调查机关遵循法院判决,纠正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商务部将密切关注此案进程,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司法诉讼挑战美方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他说。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生存空间不断受到各种“名为贸易救济,实为贸易限制”的手段的挤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针对调查机关的一些不公正做法,勇于尝试利用其内部司法审查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9年6月,欧洲初审法院就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起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措施一案作出裁决,决定废除欧盟对新安化工集团草甘膦的反倾销税。

  2010年9月,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在与美国电气巨头莱伏顿公司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337”调查的较量中取得胜利。

  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黎宇律师曾多次代表中国企业应诉海外贸易救济案件和WTO诉讼。他表示,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相关贸易调查中积极应诉,取得了很好的结果,特别是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环节的应诉上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执业经验丰富的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迪恩·卡普兰介绍说,钢铁、纺织服装、化学品、汽车零部件和半导体存储器等都是容易在美国引发贸易争端的“高风险行业”,美方相关规则往往不利于外部市场竞争者进入,对此中国企业应该未雨绸缪,提早构建合理的交易结构。

  作为河北兴茂的代理律师,黎宇告诉记者,尽管本案中法官已经裁定反补贴的做法不合法,但是其他未参与法院诉讼的中国轮胎企业以及其他多起美国双反调查涉及的中国企业,并不能在二审法院终裁后自动获得免除反补贴关税的待遇,而是必须通过必要的法院诉讼和美国商务部情势变更复审才可受益。

  他表示,遇到不公平待遇,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要摒弃“搭顺风车”的想法,必要时可以采取分摊诉讼费用和成本的做法,形成合力,以较小的代价争取最优的结果。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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