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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限购三套房 商品房报价三个月不准涨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13日07:25
  不是“限再新购一套”,也不是“停发三套贷款”,而是“暂时限购三套房”——就在大家都还在猜测刚刚出台的“江苏省调控细则”中“限制购房令”会用在哪些城市时,昨天傍晚,南京市发布“宁政发【2010】196”号文,制定了这次二轮调控的实施细则,共分五个方面,被称“宁五条”。让业内多少有点惊讶的是,“宁五条”直接对三套房“暂时限购”,也就是说,只要你的家庭有两套房子,那么哪怕是全款,也没法再随意买房。在这之前,只有深圳出台了类似的“不能再新购三套房”政策。

  对比已经出台调控细则的几大城市可以发现,目前北京、上海、杭州、宁波、厦门等城市的细则都是“限再新购一套房”,在南京出台细则之前,只有深圳规定“停购三套房”。南京和深圳不同的地方在于深圳同时还限制了非本地户口居民购房,南京则没有。但南京版的“3个月不准涨价”等政策,深圳却也没有,所以有网友表示,综合来说,南京这次的“宁五条”堪称可和深圳的调控政策在严厉程度上并列“全国第一”。

  南京市相关文件最后表示,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进一步明确调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各开发企业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控工作要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同时要合理定价、积极促销,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切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宁五条”

  1

  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保障性住房开、竣工任务;继续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危旧房片区(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多渠道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2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20日起停止执行我市的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政策。

  4

  保障居民自住改善型需求,严控投机炒房。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严控投机炒房,对违反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银行不予贷款,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5

  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目前“限再购一套房”的有

  北京 上海 杭州

  宁波 福州 厦门

  目前直接“限购三套房”的只有

  深圳 南京

  -“宁五条”最大疑点:

  最严厉的政策

  也最模糊

  南京“限购令”无执行时间!

  (详细分析见A4-A5版)

  上海楼市再遭重拳

  开盘价只准降不准涨

  10月11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营销总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在国庆长假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曾组织他们开会,不仅向他们重申了一房一价的规定,更要求新开楼盘只能下调售价,不能涨价。这与“宁五条”中“三个月不准涨价”类似。

  虽然上述消息尚未获得官方证实,但记者在该局举办的网上房地产上,却看到于10月份以后新上市楼盘的网上销售表的“报价可浮动范围”一栏均为负值,这部分证实了上述开发商营销总监所说的情况。 每经 综合

  “宁五条”中“新三限”

  “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

  “自2010年10月20日起停止执行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政策”;

  “新建商品住房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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