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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被袭案继续演进 两被告律师称将来京上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14日15:29
  方舟子遇袭案于10月1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据《潇湘晨报》报道,被告人戴建湘的辩护人张永红、成戊平将带着上诉状前往北京上诉。

  张永红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两个要件,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从此案的殴打行为来看,具有明显的“故意性”,而且也没有妨害公共秩序。张永红称,此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应该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经过鉴定,方玄昌仅为轻微伤,方舟子为皮肤挫伤,尚不能构成轻微伤。按照法律规定,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要导致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因此,张永红认为此案应为一起社会治安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记者今天上午联系到张永红律师,张永红称,在一审宣判后,他至今尚未见到戴建湘本人。据悉,在10月8日,戴建湘及受雇打手许立春、龙光兴3名被告人已由刑事拘留转为监视居住。据张永红讲,因无法得知戴建湘被监视居住的确切地址,所以他没有在宣判后见到戴建湘,也不知戴本人的上诉意愿。但是,戴建湘的妻子已经明确表示上诉,所以张永红明日将携上诉状进京,在会见戴建湘后,由戴本人决定是否同意上诉。

  这份上诉状一旦递交,就意味着在方舟子、方玄昌申请抗诉无果的情况下,案件将直接由被告人提起上诉而启动二审程序。按刑诉法规定,在检方不抗诉的情况下,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所以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不会在二审程序中被加重刑期,也就是“上诉不加刑”。只有在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判处比第一次判决更重的刑期。

  另据记者了解,肖传国在一审宣判后尚未递交上诉状。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肖传国已确定表示上诉,其家属也赞同上诉。高子程认为,肖传国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但未达到轻伤这一起刑标准,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法律短评

  肖传国案该纠结些什么

  高雪

  近日有评论指出,人们对肖传国的刑罚不要过于激愤。

  笔者认为,肖传国的罪与罚将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评判,抛开个案的是是非非,真正令人纠结的,是案件暴露出的法律漏洞:买凶伤人失手的,结果居然可能是无罪!(详见本报10月12日4版报道《买凶轻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

  如此的荒谬,引发了人们对自身安全的普遍担忧,表达激愤自然在情理之中。

  买凶伤人的社会危害性无须赘言,如果雇凶受外因未得逞,综合整个案件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雇凶者还不能被治罪,的确是在纵容犯罪。

  目前看来,所谓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结果才构成犯罪,只是司法实务界基于对法律的理解而通行的做法,并非《刑法》原文。

  所以,对于立法者和司法实务机关来说,或者今后统一改变标准,对雇凶行为不再苛求故意伤害罪的“轻伤”门槛,或者单独增设雇凶罪,都可视为对雇凶行为给予全面刑事打击的解决之道。总而言之,这块法律留白应该补上。 (记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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