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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审查消除“征用恐慌”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5日07:24
  法治观察

  杨涛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10月13日下午,四川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专门就这一条款进行了立法释义,回应争论和质疑(10月14日《成都晚报》)。

  此番政府对于公众的争议的回应,释放了许多善意,比如提到“这个月底将召开听证会,之后还会请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论证”,“草案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对政府"乱作为"行为的追责”等等,但是,这些善意仍然不足以让公众完全消除疑虑。“强制”与“征用”两个词语结合在一起,在民众心中呈现的就是成都唐福珍和江西宜黄钟家人在拆迁中喋血燃烧的景象,公众无法不怀疑在征用中,公权力不会冲出笼子来吞噬公民的权利。

  迄今为止,有关征用中公权滥用的几个主要疑虑并没有消除:其一是何为突发事件;其二是由何部门在何时来主导征用,其实这里面有许多运作的空间;其三是如何进行“合理补偿”,“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到底由谁来认定呢?

  与草案中诸多语焉不详的规定相比,更为重要的可能还在于,谁来判断和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和完善,总还存在许多需要解释的地方,显然,这些解释权都赋予了政府一方,但谁能保证政府官员在解释中不掺杂私利呢?即便是政府官员的解释都出自公心,谁又能消除民众对于官员滥用权力的疑虑呢?

  在征用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引入司法审查,让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防范公权力滥用。作为最重要的保障公民权利手段的司法审查,在草案中似乎有意无意地被忽略。一个完整的司法审查,应当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事先的司法审查,即在出现突发事件,需要大规模征用公民的财产时,政府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写明理由和征用的物品、时间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由法院颁发令状同意。即便是紧急情况下的征用,事后也应当呈报法院审查。

  第二阶段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当政府机关征用公民财产时,公民认为征用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或者征用主体不合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制止政府机关的征用;当征用造成公民物品损失,公民对于补偿标准有异议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补偿是否合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要消除民众的疑虑和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不仅需要法律对于征用的条件、补偿标准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更应当让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对征用的审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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