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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被判无期房产局渎职未被追究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5日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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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霍仕明张国强

  本报8月5日(十一版)以《不花一分钱8000平米房产被过户》为题,报道了一起诈骗犯未付一分钱将他人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离奇案件。案件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沈阳市相关领导的重视。

  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10月13日,主犯苏林因犯合同诈骗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书对房产局有关涉案人员和违法办证环节概未涉及。而对于本案受害单位最关心的归还房产问题,目前不但没有时间表,而且沈阳市有关部门居然让被害人金信公司拿出1000万元替加害人苏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间,被告人苏林以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石提出购买金信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06、108号商品楼,并提出采取东方公司先支付部分预付款,房产过户后再由东方公司以该房产贷款并分期付余款。

  金信公司同意后,双方于2000年11月2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01年1月3日,在被告人苏林向被害单位支付100万元购房预付款后,被害单位按照事先合同约定,将商品楼过户到东方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14268号),并由被害单位保管该房证。

  此后,被告人苏林以办理该房产的土地证、契税证需要费用和办理贷款需要房产证原件等为由,从被害单位取回预付款和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002年11月12日,金信公司以东方公司没有付房款、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未缴纳契税等事项为由,向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1月14日,沈阳市房产局以未缴纳契税为由撤销了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苏林以东方公司办理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在补交70万余元契税后重新办理了106、108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15305号)。随即,被告人苏林便以该房证向门某抵押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全部用于其个人经营、消费、拒不返还。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在今年4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苏林涉嫌合同诈骗案,当法官问苏林:“你为什么把房产过户给第三人门某”时,苏林回答:“门某对我说,"先把房子过户给我,张铁石就要不回去了。等事情过去了,咱俩把它卖了对半分"。”

  对此,金信公司的律师说,由此可见,门某并非善意取得涉案房屋,而是这起恶意侵占金信公司房产案件的同谋者。

  对于如何取得15305号房证一事,苏林供述“张铁石把第一个房证通过行政复议废掉了以后,我通过房产局的主管副局长、法规处处长和法律顾问,在什么材料也没拿的情况下办的15305号房证,房产局是如何办证的我不清楚。”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房产局有关人员显然涉嫌渎职。”金信公司法律顾问说。对此,沈阳市检察院公诉书的表述是“2003年3月5日,在金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林利用原合同关系与条件采用欺诈等手段,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该房产重新办理过户,从而取得15305号房屋所有权”。公诉书对房产局有关人涉案人员和违法办证环节概未涉及。

  目前,虽然诈骗案主犯苏林已经受到了法律惩处,但沈阳市有关部门对金信公司的房产归还问题还依然没有时间表。

  有关此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沈阳10月14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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