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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感染者曾遭艾滋歧视 卫生部门强制到家消毒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0年10月28日16:38

  一份来自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调查报告:

  5.6%艾滋病感染者因贫困缺乏食物

  2003年,来自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的靳薇教授就开始了为艾滋病人维权,那一年,一份上海的报纸无意间登载了一位高中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故事,并清晰地展现了这名孩子的照片,靳薇辗转北京上海两地,为这名孩子“讨说法”。最终报社同意向靳薇道歉,可她说:“不要向我道歉,你们应该道歉的是那个孩子。”

  在2008年至2009年间,由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联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发起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现状调查,靳薇正是主要参与者之一,这一年,她协助机构走访了北京、上海、河南、云南、新疆、广西等25个省、市、自治区,获得有效调查问卷 2096 份、深度访谈73份。她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患者受到羞辱和歧视的情况是严重的,41%的受访者称自己曾遭受艾滋病相关歧视。

  问卷调查显示,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后,近三成(28.2%)的人改变过工作。女性因艾滋病改变工作的比例(30.2%),高于男性(27.4%)和总体(28.2%)被调查者中,13.8%曾被拒绝雇用或失业,3.3%因为艾滋病被拒绝提升。

  女性在家庭经济上更多地受到艾滋病的打击,影响的严重程度(很多、非常大)高于男性6.3个百分点。男性在工作方面更多因为感染而受歧视。问卷调查表明,上个月内,家庭成员缺乏足够食物的占5.6%。访谈调查中,有个别感染者、患者被拒绝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被调查者45人曾被当地CDC等部门强行到家中消,319人(16.51%)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感染事实被健康专家(医生、护士、咨询人员、检验人员、CDC等)泄露,226人(12.14%)遭遇过就医拒绝,80人曾被拒绝提供健康服务,50人被拒绝提供计划生育服务,46位感染者曾被拒绝抗病毒治疗。

  一旦遭遇歧视,他们大多数选择了忍气吞声,只有极少数的人选择寻求法院援助,或者走上报复的不归路。

  法律缺陷:

  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就业歧视已达100%

  中国政法大学现正研究所教授刘小楠告诉记者,在历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健康歧视已达100%。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虽然取消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一点是进步,依然没有对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区分,它一概地说艾滋病不合格,把艾滋病的携带者也看作是艾滋病,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歧视,所有的公务员招考的职位都要遵守这样的录用标准,所以所有的职位都存在着歧视,这就是100%的来源。

  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中国代表处项目主管夏菁女士认为,尽管对乙肝患者的社会歧视已经有所消除,但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一直对性讳如莫深,这是造成艾滋病很难消除社会歧视的根源。

  夏菁表示,目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均对艾滋病患者有明显的歧视条款,虽然《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但它们并未对“歧视”做清晰地界定,没有说明在何种情况下的何种行为能够被界定为“歧视”,因此其可操作性不强。这两部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实施歧视的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某单位或个人即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施了歧视,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违法成本”很低。

  另外,《〈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对传染病的定性太过笼统,不能区分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的区别,也是造成艾滋病患者遭遇歧视的重要原因。因此,夏菁建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审查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的不合理的和具有歧视性的条款,并尽快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细则,以提高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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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i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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