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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2名村民2次挖开同村先人坟墓 被判赔8千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04日17:34

  有悖社会公德,海口2村民2次开挖同村先人坟墓

  人民网海南视窗12月4日讯(记者肖霈、通讯员黄艳报道):

  因先人坟墓两次遭同村人开挖,海口市龙桥镇玉符村一位村民将两名同乡告上法院。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据原告吴少英诉称,“白某山”是其先辈吴坤义传给原告的,同村的吴启训、吴启照为争夺此地曾与原告有过纠纷。1988年12月经龙桥镇政府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此地是原告祖叔爷吴坤义置下的应归原告管理使用。但吴启训、吴启照一直不服从镇政府处理决定,不断制造纠纷。2008年4月3日及2009年4月4日,吴启训、吴启照的家人符玉花和符梅英(本案被告)先后两次将原告先人吴坤祯及其妻子、吴坤义的坟墓挖开,并将装有三位死者骨头的陶器皿扔掉。符玉花因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毁坏尸骨被海口公安局龙华分局拘留10天。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财产上的损失,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导致原告在本村中从此抬不起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海南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向原告连带赔偿损失9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符玉花、符梅英辩称,被告主观上没有破坏原告先人坟墓的故意,也没有破坏坟墓的事实。原告所述的被损坏坟墓的土地“白某山”,系被告祖先所埋葬的坟地,原告在清明节时发现在其祖坟地旁有疑似坟墓的堆块。因为在农村,村民用假坟墓来占地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才决定进行查看,其主观上没有故意破坏原告先人坟墓的故意。被告认为“白某山”的坟墓并非原告先人吴坤义的真实坟墓,并不存在被告破坏原告先人坟墓之说。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各项诉求。

  龙华区法院调查后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被告两次挖掘原告先人坟墓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同时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作为死者亲属的原告遭受了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无挖掘原告先人坟墓事实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少英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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